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買賣豪宅 該當何罪

◎ 吳景欽

韓國瑜購買台肥豪宅案,除農委會要求台肥公司提報告外,北檢也分他字案進行調查。只是就算媒體所報導的資訊為真,到底會犯什麼罪?

農委會雖擁有台肥公司的股份,但台肥已民營化而不是公營事業,其底下所有成員就不是刑法的公務員,若有涉利益輸送,也不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惟台肥是上市公司,若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背職務而致公司損害超過五百萬元之行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特別背信罪,就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甚至若犯罪所得利益超過一億元者,還可處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防止公司資產被掏空,依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司資金不得貸款給股東或個人,除非有與公司業務往來或者為短期融資之必要,才可貸給他公司或行號。而在台肥的貸款作業程序裡,即便是例外得貸款的情況,也須經董事會決議,才得為之。故台肥無論以分期付款或抵押等名義,給予買屋者方便清償,於實質上,皆屬貸款之情況,若未經董事會同意,且買屋者又非公司或行號,更不符合業務往來或為短期融資下,此等貸款行為,顯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至於違反公司法貸款規定,除由公司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與賠償的民事責任外,似也觸犯特別背信罪。惟此罪屬結果犯,須造成公司損害超過五百萬元,才足以成立,但司法實務對是否有損害,雖認為包括財產的減少或未能增加,卻也本於刑罰的謙抑性,而從整體財產的角度來判斷損害有無。換言之,即便是違法貸款,除非資產永遠無法回收,否則,就非屬刑法損害的範疇,而流向民事法來解決。若果如此,台肥公司高層,就有很大機率,不會涉及特別背信的重罪,頂多論以刑法第三四二條第二項背信未遂之輕罪。

而背信罪,僅處罰背信而不處罰因此受益者,則就購買豪宅且受有貸款利益者,就不會涉及此等罪名,致僅有納稅的問題。故就韓市長購買預售屋來說,無論是否為賺取差價,也不管賣掉此預售屋是賺、是賠,恐都得於所得申報中明列。畢竟,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任何人皆然。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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