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大立光持股轉讓的啟發

◎ 柯格鐘

最近一則新聞吸引許多目光,那是台股股王大立光創辦人、董事長、配偶以及執行長等人均同時申報,將名下持股大幅轉讓至一家新成立的閉鎖型控股公司。據聞目前該控股公司已持有大立光發行股份數達7.63%比例,市場價值約434億元。在經此次股權大幅移轉後,創辦人與董事長及執行長等家族成員個人持股,均僅剩不到萬股甚至不到千股。這次轉讓也將是創辦人家族,繼去年轉讓持股至旗下另一家控股公司後,再次大幅持股轉讓。據新聞報導,大立光表示一切均按法律規定進行申報移轉,而市場對此次大幅轉讓持股之解讀,也大多傾向認定是為防止發生像大同公司接班內鬥事件發生,因此才決定成立控股公司,作為企業永續經營平台。據稱,將來這些進入控股公司股票不會再賣掉,家族成員都必須要工作賺錢,「不能只靠股利過活」,林恩平董事長最後還補上一句話:「稅不是主要的考量」。但是,實情真的是如此嗎?

其實,人做一件事情或者安排,不一定僅只一個單純行為動機,綜合很多因素考量而有複數動機者,無寧才是常態。誠如林董事長所言,成立閉鎖型控股公司之設計安排,確實主要是為鞏固公司的經營權,但除此之外,如果個人與家族成員稅負,不僅能大大減輕,還能操縱自如者,結果豈不甚好,不是嗎?

大股東將手上原先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從直接持有改成間接持有者,最簡單手法就是以股作價,轉投所設立閉鎖型公司而成為其股本。從直接持有改成間接持有以後,個人稅負會有很大的差異。首先,上市櫃公司基於諸多小股東壓力,通常會決議一旦公司有盈餘就會發放股利。倘若大股東個人直接持股而受發放股利者,在2017年以前會被直接課股利所得,最高可達40%甚至45%的稅負,2018年以後因兩稅合一廢止,股利所得單獨課徵最高28%稅負。但倘若大股東將直接持股轉成間接持股者,由於變成是控制公司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盈餘,依所得稅法規定,這些股利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須等次年控股公司再次分配盈餘給股東時,才計算課徵股東個人綜所稅。論者因此常說,這裡產生稅負遞延也就是延遲繳稅的利益。但其實,這是錯誤的,因為這家控制公司,從此經由股東會之決議或者章程限制,再也不發放全部盈餘。倘若採用此舉限制,不用說個人從最高40%降低成先前由控制公司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0%,總計差距將近4倍稅負,就算是以新制計算稅負降低之效益,從28%降低現今未分配盈餘僅加徵5%,也是極可觀稅負減輕(扭曲)的效應。試想一般薪資所得者,最低課稅級距稅率就要6%,比以公司持股所課稅負還高,真是讓人感到心酸。而以公司持股的好處,還不僅僅只是如此而已。

關鍵在這家未上櫃公司之控制公司,是由大股東個人或與其家族成員持有,不僅是股東同時也擔任公司員工,所有吃穿或工作,靠這家公司支持就可以了。換句話說,擔任何種職位、要領多少薪資,讓國家去據以課稅,可以自己或家族決定的。包括公司購車,車是自己開,還可以報汽油與維修,連去吃飯交際應酬都可以報公司帳,這些作為稅前費用都可以降低公司稅負。諸多好處看在只能領幾十K的薪資所得者眼中,所有購車、加油維修與交際應酬,都得要用稅後所得來支應、沒得任何減除,相比之下簡直是棒透了。就更不用說,控制公司可讓大股東子女,以法人董事代表身分,進入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見習父執輩一手所創立江山的董事會,究竟如何運轉操作。近日南山人壽、先前遠雄建設董事長交替,由大股東主導讓其幼子來擔任董事長,就是最鮮明例子。

相較於此,德國與美國在公司法人稅制上,此類控制公司因性質屬人合公司,所獲股利盈餘之分配,逕自設算股東個人身上。換言之,控制公司所獲盈餘分配,將會直接穿透而認定為控制公司之股東個人的所得,直接在盈餘分配的當年度就計算個人綜所額課稅,如此一來,就不會產生如我國前述法制偏差所產生稅負扭曲效應。倘若我國稅制改成穿透稅制,林董事長我是相信您的真心,只是倘若我國稅制繼續不改,就別說稅負不是主要動機,至少也是個重要考量吧。

(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經濟刑法學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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