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律會整合抗統戰

◎ 江榮祥

兩大律師公會就「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論爭的癥結在:全聯會的「法定代表性」與「民主可問責性」斷裂!

律師加入地方公會,地方公會組成全聯會,全聯會理事長係自各地方公會選派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逐級遞選而來,猶如「地方派系聯盟」的頭人們推舉共主。「派系政治」也表現在公部門律師代表選舉上:地方公會壟斷提名,設年資門檻,未對全體律師開放;能參選代表者,常與公會資歷綁定,循地方公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會員代表↓全聯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地方公會或全聯會正副理事長一路在「小圈圈」內操作「配票」升晉。這是民國大陸時期法制的孑遺。

台灣歷史上出現過的全島(國)性律師組織,主要有三:一九三一年,辯護士自願組成「台灣辯護士協會」,擁護人權,嗣遭日帝軍方強迫解散。一九四二年,日帝當局指示成立「台灣辯護士會聯合會」,期以「促進大東亞建設」與「司法報國」,戰後解散。現行全聯會則是依國府指示於一九四八年在南京成立,旋隨國府遷台,緣《憲法》本文規定若干中央民代自「職業團體」選出,做為當時停止改選「萬年國會」維持法統的配套,全聯會迄一九九○年前也不再改選理監事,自甘翼贊黨國威權統治,是為「轉型正義」所當檢討的對象。此論頗惹全聯會同道不快,然非詆毀,純係客觀陳述歷史事實與「國家統制」原理。

日帝、國府皆抓緊「與基層分離的上層建築」控制台灣律師界以遂行國策;可料定中共統戰將循同理而行,只要掌握全聯會理事及常務理事過半,即可劫奪代表台灣律師界的法定地位。若改成直選,當選人直接向全體律師負責,將墊高中共統戰成本,且當選人更具代表性,自敢在對岸打壓的場合上據理力爭。

從而,兩大律師公會應握手言和,敦促立法院儘速修訂《律師法》,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且理事長、理監事等職改由全體律師直選,早日終結「英雄內戰」,共同迎戰「薩諾斯」!

(作者為執業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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