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酒駕嚴抓 毒駕輕放?

◎ 林書立

員警薛定岳二十八日攔查可疑騎士,拒絕受檢的毒駕王嫌,飛車飆速逃逸,不斷以假動作轉彎、忽然變換方向、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意圖逃脫警方追緝,最後突然闖紅燈轉彎,撞擊薛警送醫不治,原本坦承事發前在友人家吸毒的王嫌,經過檢方複訊改口稱只是無照駕駛,絕口不再提毒品,諭令五萬元交保的檢方,在嫌犯當庭辯稱沒有五萬元後,立刻同意變更為無保請回,改以限制住居,向派出所報到!基檢事後僅以「不符羈押要件」說明,除了嚴重凸顯當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效果不彰外,檢方的「五萬元交保」,「沒錢一樣可以保」程序,其實早已讓慣犯們看破手腳,「沒錢繳保釋金,有錢買毒品」早已成為慣犯的潛規則!

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四項特別賦予檢察官特別逮捕權限,在警察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或涉犯重罪有逃亡可能性且情況急迫時,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便可依法逮捕被告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本案無法得知犯嫌先坦承在友人家中吸毒之後改口只承認係因無照駕駛逃避盤查,如何取得檢方相信其辯解的心證,亦無從得知檢方將如何預防犯嫌串證未去友人家中吸毒的事證?更何況毒駕致死的公共危險罪迄今無法被認定涉犯重罪。

公共危險罪章的認定無法統一見解,部分司法人員論述「不能僅以抽象的危險犯定罪」、「必須嚴格的限定在已造成具體危害」、「造成具體危害後又限縮於過失致死或重傷個案」,經過這文義解釋的三部曲,最後呈現在社會上的是毒駕難以被判定為觸犯公共危險罪章,此一問題類似當年酒駕超高酒測值,卻認定無法舉證不能安全駕駛、未指定當場畫圈圈、走直線沒有不穩等理由予以不起訴或無罪的奇特現象。經過修法後,酒駕的這些問題解決了,然而,危害更深的毒駕,現在面臨酒駕修法前一樣的困境,且毒品更因為有造成交感神經興奮劑或麻醉藥品等不同效果,即使藥效已退,仍會因為造成幻覺,以致毒後失控或產生誤想防衛的攻擊新聞事件不斷。然而,當毒後駕車的犯罪行為,仍難以論責公共危險罪章,司法卻一直糾結於想要一個像酒後駕車一樣的科學測定值,其實不必等也永遠等不到,因為毒駕必須零容忍,一旦檢出就應認定觸犯公共危險罪章!

司法輕縱無保請回後到派出所報到的處分,讓所有執法人員難以相信,這是捍衛正義積極執法的結果?保護犯嫌的司法比保護執法的司法還多?執法人員如何捍衛法律?正義能夠自己在法庭上被實現?

「毒駕致死裁定五萬交保,沒五萬仍然可以保」除了教育毒蟲「不要承認、不用交保釋金」外,彷彿在告訴執法人員,誰叫你要那麼認真?司法人員欠缺支持捍衛正義執法人員的刑事政策整體思維,將是國家重大治安危機!

(作者為警察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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