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追加起訴不合法,不會導致免刑

◎ 張嘉宏

貴報網站十九日刊登「1滴血破了20年前毒鴛鴦強盜案 女匪竟免刑…」報導,有謂「高雄地院審理指出,吳女被檢方追加起訴時,已逾法律追訴期,判決不受理,吳女幸運逃過司法制裁」云云,對判決理由及法律認知不盡正確,宜予辨明。

第一,報導所指「毒鴛鴦強盜案」係趙男與吳女共犯,發生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依當時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追訴權時效二十年,縱使沒有其他暫停時效進行的事由,也要到二○一九年十月才屆滿。趙男於二○一九年一月被查獲,檢察官於同年七月追加起訴吳女,都是在法律追訴期內所為。

第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數人共犯一罪之案件屬於「相牽連之案件」,檢察官先就部分犯嫌起訴,其後查獲其他共犯,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由同一法院一併審理。吳女被追加起訴的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一○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受理,判決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理由是吳女的追加起訴在趙男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才提起,超過追加起訴的時間限制,並非報導所謂「已逾法律追訴期」。

第三,追訴時效已完成者,應為「免訴」判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則是「不受理」判決。兩者差別在於,前者是確定結果,無法再為變動,後者只是程序錯誤,一般可以另行起訴,此即上述判決理由三提到「本案尚可由檢察官再行起訴」。歸納而言,判決主文跟理由都清楚顯示,法院對吳女追加起訴部分未為實體判斷,更沒有所謂「吳女幸運逃過司法制裁」可言。

(作者現職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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