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教師法修正草案 五點建議

◎ 賈真

教師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本人曾擔任學校性平委員、教評委員,深知在性平會、教評會委員多為校內教師的情況下,委員們與該不適任教師多具有同事情誼,即使學生之控訴情節屬實,處理不適任教師仍甚為不易;是故修正條文第九條,「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本人樂見其成。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減少校內教師代表人數,審議不適任教師案件當能更具公信力。

此外,教師法草案應修訂第十四條第三、四項、第十五條第三、四項三分之二的門檻,降低至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即可。既已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若再有三分之二的高門檻,則在教評委員以同仁之誼、不願擔任劊子手的私情考量之下,不適任教師將難以剷除,亦無異於置學生於險境。教師法修法,不僅不應將性平會決議門檻提高,也應將教評會決議解聘教師的門檻降低。

再則,本人亦建議教師法應明訂調查小組得全部外聘校外專業委員及調查程序,否則若由校內同仁擔任調查,或調查專業能力不足,或具私心袒護同事,學生權益根本難受保障;且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使申訴不適任教師之學生得取得調查報告,且得提起申復及行政爭訟程序。

本人亦曾接獲學生聲淚俱下地哭訴老師的言語、眼神、表情如何如何造成其心靈傷害,是以「言語羞辱」、「歧視」、「以任何方法孤立學生」、「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等行為雖非體罰,但教師法仍應將之列入不適任教師範疇,以保障學生身心。此外,有鑑於過去教評會以「教學不力」來包庇「體罰」的情況並不少見,本人亦建議於教師法中明確規範「體罰」與「教學不力」之定義,不再予教評會假公濟私的空間。另外,目前專審會只能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倘若學校不申請就無法啟動,申請的權利只保留給學校端,對於受害學生與家長實在極為不公,此部分亦仍有改進的空間。

(作者為新竹高中退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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