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NCC瀝青鴨事件依法行政

■ 楊英蘭

四月十八日林育卉女士「NCC說謊」乙文,對NCC之評論有所偏頗,請惠予刊登澄清。

一、有關TVBS-N瀝青鴨事件始末︰

(一)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TVBS-N播出鴨農使用瀝青做為除毛原料新聞。

(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行政院衛生署公布鴨農使用合格之脫毛原料(松脂),而非瀝青。

2、TVBS-N於當天晚上十一時四十七分起播出化驗結果,並於次日持續播報澄清。

(三)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廣電基金函轉民眾檢舉TVBS-N錯誤報導瀝青鴨新聞。

(四)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中華民國養鴨協會行文TVBS-N要求更正瀝青鴨新聞錯誤報導,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NCC。

二、有關本處處理瀝青鴨事件方式︰

(一)確認TVBS-N頻道是否依法更正及回復利害關係人。

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查廣電基金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之檢舉,以及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之反映,均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TVBS-N頻道澄清該報導後,再者TVBS-N復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道歉,故並不適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及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處罰規定。

(二)報導內容真實性之確認。

有關以瀝青當作鴨子脫毛劑內容之真實性及其對食用者之影響,本處同仁並無法判定其內容正確與否,須賴衛生或農政單位之專業權責,類此事件因涉及民眾消費安全及農產業者權益,應由行政院主管部署,依其權責與專業儘早調查公布正確資訊,本處方能據以處理。

(三)籲請媒體正確平衡報導,落實專業自律機制。

「正確」是新聞的先決要件,查證、更正錯誤報導,公平地呈現各方意見是新聞專業自律的展現。藉此再次籲請相關媒體業者,應善盡媒體社會責任,新聞報導須確實查證,即時提供正確報導。

本處對於TVBS-N瀝青鴨事件之處理均依法行政,廣電基金執行長林女士在尚未瞭解事情緣由,即指稱NCC「睜眼說瞎話,還蓄意包庇、惡意說謊」、「髒兮兮」或「笨兮兮」等,本處除表遺憾外,尚盼藉由公布事情緣由及處理方式,以還原事情真相。

(作者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事並代傳播內容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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