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NCC委員不可能合法兼職

■ 莊柏毅

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兼職之爭議,NCC澄清謂:主委蘇永欽、副主委劉宗德及委員劉孔中之兼職,均為具有公益性之無給職職務,且行文銓敘部經回復為「合法兼職」,並無涉及任何不法云云。然NCC引據銓敘部「合法兼職」為其論證之說法,在法律上恐有疑慮。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因此,公務員所兼任之「業務」如未兼薪或兼領公費,與前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法旨尚不相違,就銓敘部前開函釋而言,並無禁止之意〔銓敘部(八四)台中法四字第一○九八八五五號參照〕。

次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前段規定:「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此法條所稱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係指任職前之「有給職」而言。

再依同法第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此法條所稱之「職務或顧問」,係指任職期間之「有給職」及「無給職」而言,並不因其所兼任之職務為「無給職」而得兼任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為公務員服務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關於該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兼職之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既較公務員服務法更為嚴格,自應以該法之規定為準。即:無論「有給職」及「無給職」之職務,該會委員均不得兼任之。從而,銓敘部所稱之「合法兼職」,乃自公務員服務法立論;惟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根本無「合法兼職」之可能性。此無非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身為獨立超然機關之性質使然!且由實證上觀察,該會委員專任處理事務尚無法令人民滿意,若允許其更兼任他職而不務正業,豈非緣木求魚?(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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