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立法院審議中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規定租稅減免優惠,鼓勵房東將房子交給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或出租。依內政部試算,以適用綜所稅率廿%的房東為例,租金兩萬元以下的住宅出租,受益最大,尤以雙北及桃園市最為明顯。
該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大房東)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二房東)轉租其住宅,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每屋每月」租金不超過六千元部分免稅;超過六千至兩萬元部分,得依該部分租金五十三%計算。
現實中,卅坪房子被隔成十間,每月租金約三千元的籠民雅房,曾出現於台北市信義區、中山區,及新北市三重、新莊一帶。如此案例究竟是以分隔前或分隔後的房間數為「每屋」的界定標準?況且原為一個建號(門牌)的房子也可以分割為兩個以上的建號(門牌),從一屋變為多屋,不就可以名正言順的避稅!合理嗎?
姑且不論建號(門牌)分割與否,概以「每屋」為減稅條件,則擁有數十棟房子出租者,只要每屋月租金不超過兩萬元,不問其全部租金總額,均得享有同等的租稅減免,顯然不合理!
再者,所有權人自行出租住宅,反而不能適用以上規定減稅,也極不合理。
(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