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恆煒專欄> 司法的頭撞憲法的牆,慘!

「國務機要費」案是政黨輪替之後,假司法之名行「倒扁」之實的鬥爭新伎倆。檢察官可以置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行政豁免權」於度外,法官可以坐視已進行的大法官釋憲程序而不問。更叫人質疑的是,區區一個月內竟而開庭四次,絕對打破紀錄,其中的玄機,不必熟稔司法程序也能一眼看破。

尤其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心懷「祖國大陸」,拿台灣人民的錢,甘心當「台灣台北地區」的檢察官,難怪會把辦總統的案子當「福報」;如此公然表態,正顯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黨國心態,也可見司法界的「轉型正義」之路的遙遙無期。

好在,憲法第五十二條是白紙黑字的明文規定,「國務機要費」案的合議庭庭長蔡守訓自稱「連作夢都夢到『違憲』兩個字」,可見憲法森嚴,舉頭三尺可見。儘管蔡守訓師心自用,裁定此案沒有牴觸憲法,不必停止訴訟,那麼為什麼開了四次庭,還在「程序」上打轉?從首次開庭到現在,為什麼還原地不動?不正是陷在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手掌中,翻不出來嗎?

檢察官陳瑞仁將陳總統列為「未經起訴的正犯」,不正是受制於憲法的不可碰觸?撇開正犯卻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難道不知道「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重點是,陳瑞仁刻意繞開憲法第五十二條,卻依然躲不開憲法之網,可見憲法之為基本大法,絕不容倖進者行險!

司法講究證據,包括人證、事證與物證。總統既是正犯,不能傳喚,缺席自不能審判,又如何證成「從犯」之罪?沒有人證,這個庭還開得下去嗎?更何況吳淑珍夫人因病不能到庭聆訊。其次就是事證,國務機要費涉及國家機密,律師顧立雄說,總統「在腦海中的想法是實質的國家機密」,這不是玄學,用經驗法則即可核定。全世界各國的領袖在「回憶錄」中揭露不為人知的史實,比比皆是。尼克森涉及「水門案」,最近解密才打開了黑盒子,也才能窺見尼克森參加美國總統大選與巴黎和談之間不為人知的內幕,詹森總統了然於胸,卻至死不說。所以,總統腦中的了解,當然是「機密」。那麼陳總統腦中的「機密」,根據總統自言要帶到墳墓去,可見法庭完全不能掌握。沒有「事證」,請問,案子又如何辦得下去?

「人證」、「事證」兩缺,不正是法官與檢察官違法、違憲硬幹,碰到憲政之牆而無所措手足的結果?至於「物證」,更是杳不可得。所謂「六件秘密外交文件」,法官駁回檢察官「保全證據」的聲請,但要求總統府核定機密文件資料,總統府函覆「不許」,法庭莫可如奈;檢察官又生一計,要求總統府「查明國家機密核定流程以及高檢署查黑中心『密封』為機密的原因」,老實說無效啦;法官只有用搜索證之一途。問題是,法官敢嗎?若而不敢,就是憲法之故。然而,拿不到「物證」,如何進入「實質審查」?

現在檢察官在「機密」上做文章,又要傳訊總統府歷任秘書長,又引「國家機密法」當反證,碰上憲法第五十二條全部摃龜。何況,總統認定的「機密」,檢察官林達沒有實證下指認是「國王新衣」,然則在憲法保障下,司法人員有任何拘總統吐出所謂「實情」的強制力?

「國務機要費案」違憲昭然,目前已進入大法官釋憲程序。一旦釋憲出來,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沒有守護憲法,難辭其咎,檢察官陳瑞仁以下違憲「訴究」於前,法官蔡守訓以下違憲「審查」於後,絕對名列台灣司法的恥辱碑上;自辱之外,也暴露台灣司法界的重重問題。

(作者為《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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