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淑英
在討論同性、異性結合的議題上,一直看到「『伴侶』是次等的!」「只有異性才配得上『婚姻』嗎?」等敘述,讓我不斷思考「婚姻」的原由及其目的,以及為什麼「伴侶」是次等的概念,而不是更進步、開明的制度?
目前婚姻平權運動爭取的是父權體制(包含「宗教」)裡,一個原以鞏固男性地位及利益為出發點,而非以愛情或感情做為基礎或前提的制度。台灣社會不斷地進步,男女因為相愛而結婚,比較不會因循過去「門當戶對」、「相親」等想法及方式,但是其父權本質依舊存在。經過婦女運動三十多年來的抗爭及努力,雖然於繼承、財產、姓氏、兒權等法令有些鬆動,但在以「分別財產」做為核心的夫妻財產制、缺乏「分居制度」做為配套的離婚制度下,婚姻其實還是性別不平等的制度。這樣不平等的夫妻地位,是不是能因為「同性」或改稱為「配偶」而消失,有待思考。
一直以來,社會上有制訂「伴侶法」的聲音,希望能有一個以「愛情」或「感情」為結合基礎的制度,既有分享的保障,又不要太緊的束縛。在這樣的關係裡,一起生活互相照顧的權利/義務、財產的分享、孩子的照顧等,都有較合理且「平權」的處理模式,讓兩個人不論他/她在社會結構裡是較弱勢或強勢,都可以更平等地被對待。同時,因為認知人的情感可能會變化,所以,可以有較寬鬆的離異(分手)規定。當伴侶希望有更深層的「承諾」及「承擔」時,再由這個「人」性的伴侶進入一個「神」聖的婚姻,這樣的思維應該是可以嚴肅地來看待的。
或許有人會說,那麼直接修法鬆綁婚姻制度就好了。但是,這個社會裡有一群人希望有一個「神聖」的結合,這個結合強調對彼此、對小孩的「承諾」及「承擔」之初衷,否則就是「背信」,不管是對人或神!因此,我們尊重這叫做「婚姻」的存在,但在此同時,另外一種需求也必須被開創。
同性也好,異性也好,都應該可以保有這兩種選擇。至於同志目前正在爭取的,究竟哪一個是大家共同的想像,這是應該深入釐清的。
(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