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歷史學柑仔店》「媽媽」怎麼當?談日治時期臺灣的母職實踐

探究日治時期的母職變遷,可看出20世紀上半因為大家族生活與養女風俗盛行,「母職」的型態複雜且有很大的階級差異。日治時期的台灣女性在少女時期即結婚的情形下,母親的職務很早開始,常在沒有什麼選擇的情況下當了母親,且往往兼具更重要的其他角色:經濟生產者、媳婦、照顧者等等。

陳玉箴/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語文學系教授

當了媽媽後常聽人說:現在的媽媽很遜,生一兩個就顧不了,不像上一代之前的媽媽,能生養五、六個到一打孩子。這個評論莫名激起我的鬥志,立志當個工作家庭一肩挑的好媽媽。然而,在每日無法休息、憔悴滄桑的母職實踐中,我經常想問:以前的媽媽為何這麼強?她們的生活跟現在的媽媽差別在哪?不少人喜歡引用國外諺語:「養一個孩子,要用全村的力量。(It takes a whole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這句話是真的嗎?適用於台灣社會嗎?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從婦女史及性別研究中找答案,探尋所謂的「母職」(mothering),也就是「當媽媽」這件事,在一百年前的台灣是何種樣貌。

影響母職的因素:婚姻類型、家族結構與社會階層

母職,指作為母親角色(motherhood)所肩負的工作,及與母親工作相關的意識型態,包括被特定社會、文化所賦予的角色、地位、責任與期待。過去研究已指出,母職的定義與內涵在近百年間有所變化,與性別分工、種族、階級,乃至兒童社會地位等因素均有密切關連。例如,過去在種族隔離國家,白人中產階級女性的母職經驗與其他族群如黑人婦女的母職經驗就有很大差異,前者較不需憂慮生存問題,甚至有餘裕追尋個人自主性;後者則多以謀生為主要關懷1。很明顯的,種族、階級及社會制度均對母職產生影響,各不同文化與社會中的母職,雖仍有其共同性,卻無法一概而論。

台灣的傳統漢人社會中,女性地位受父系社會規範所約束。在父系制度下,女子的地位來自婚姻,需依婚姻關係成為夫家家族成員之一,主要責任是為夫家生育子嗣。一般而言女子地位低落,甚而衍生出媳婦仔、養女、溺女嬰等現象。但女子在生下兒子,特別是成為婆婆後,家中地位就大幅提高。

而在日治時期的台灣,儘管前述父系社會的特色仍持續,但社會條件逐漸產生改變,一方面是工業化與現代化的逐步推進,有部分女性開始脫離農村工作進入都市職場;另一方面也有漸多女性接受現代教育,這些變化點點滴滴地改變了母親的角色。

日治時期在冷飲店工作的女子。由李火增於1939-1942年間在台北拍攝。(圖片出處:意象.台灣影像資料庫https://reurl.cc/p6zMd4)

在分析日治時期台灣女性母職實踐的特性前,需先理解當時台灣社會的主要婚姻型態及社會階層。婚姻型態方面,人類學者Arthur P. Wolf利用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分析台灣漢人社會的婚姻制度,將婚姻制度分為三種類型,為後續許多相關研究沿用2。這三種型態包括:大婚(major marriage傳統嫁娶婚)、小婚(minor marriage,收養媳婦仔)、招贅婚(uxorilocal marriage)。莊英章與Wolf的大規模研究顯示,北台灣的童養媳比例(23-48.5%)較中南部(3-15.5%)高,這與北部經濟活動興盛、吸引男性勞動力投入,性別比例失衡有關3。藉由抱養童養媳的方式,不但可確保兒子的妻子來源,也能自媳婦幼小開始享有其勞動力為家族帶來的利益,此利益包括家計與家務兩面向。不過在此情形下,童養媳自小面對的媽媽並非親生母親而是未來準婆婆,後文將對童養媳現象中的母職進行討論。

在結婚年齡上,莊英章等對新竹的研究顯示,日治時期女性婚齡,大婚為18.65歲、小婚為16.97歲,招贅婚為19.3歲4。楊文山等對日治時期新竹地區婚育生命史的研究則顯示,大、小、招贅婚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齡分別為19.82、16.95、19.53歲,與前述研究接近,且該研究顯示,近兩成女性15歲時已進入婚姻,至20歲時已婚比例達八成;女性的生育狀態從15歲就開始增加,至20歲後每年約有兩成女性處於生育狀態,至30歲後才緩慢下降5。由前述研究結果可看出,日治時期女性多在少女時期就進入婚姻,20歲前後就開始扮演母親的角色,同時也常是家中的主要勞動力。

延續自清代,日治時期的婚姻與勞動力有密切關聯,結婚生子的目的除了維繫香火,也有相當大的考量是增加家中的勞動力,因此婚姻的選擇是一種策略性的考量,人的價值常以「能從事多少勞動、能創造多少經濟價值」來衡量。婚姻中的女性,主要任務就是協助夫家生計,以及繁衍子嗣。

不過,勞動力的需求強弱又與家庭的社會階層、謀生方式有關。家境富裕、家業龐大的家族僕役眾多,對年輕媳婦的勞動力需求較弱;從事農業或其他勞動來賺取家計的家庭則多仰賴女性勞動人口的勞力付出,以負擔家庭生計與日常家務。

日治時期女性所屬的社會階級可大分為三類:一是地方望族、大戶人家婦女。二是有相當教育程度且擔任老師、藥劑師、護士、產婆等工作或自行開店,婚後擁有自己收入的婦女。第三類是從事農業、手工業、洗衣等各種勞力工作的女性。本文從這三類型女性的相關史料及口述歷史紀錄,進一步分析社會階級、教育程度等因素對母職實踐的影響。

家庭生計與家務操持

勞動與謀生能力,是日治時期婚姻制度下女性的重要任務,這點在生小孩後依然如此。「照顧小孩」不被視為是一種富生產力的勞動,這也與孩童的社會地位有關。在多數需要勞動力謀生的家庭,孩子多被視為「潛在勞動力」,而非被照顧、珍視的對象,在經濟差的家庭尤其如此。女孩送人當童養媳換取金錢,或賣給其他家庭當僕役都十分常見。

一般農村、勞動階級的女性有很大謀生壓力,自年幼起必須參與勞動,擔負家中的生計,舉凡農事、撿柴、採茶、幫人洗衣、各種編織手工等,加上多數農家幾乎都養豬,每天要煮豬菜、清豬糞,或飼養雞鴨,從早到晚都有瑣碎工作。其他維持家計的工作還有種菜、賣菜、幫人挑水、砍柴、賣木炭等,甚至扛水泥等粗重工作。如出生於1925年的翁黃周一歲多就被抱養當媳婦仔,很小時就必須工作才有飯吃,因此她得照顧三頭牛、採茶、採花生、鋤草、抓菜蟲、割蕃薯藤等,平常整天都在田裡忙著工作,回家後繼續做家務6

在水岸碼頭洗衣的婦女。由李火增於1939在台北拍攝。(圖片出處:意象.台灣影像資料庫 https://reurl.cc/mDV3M9)

若家中的男性長期在外地工作、亡故,或無能賺取足夠的金錢物資,身為母親者為了養活子女更須負起沈重工作。如1922年生,自幼為童養媳的高張七,輟學隨養父至田裡工作,之後當女工。長大婚後成為母親,因先生仍當學徒無法賺錢,她先學裁縫,為了買裁縫機開店,又去深坑煤礦當礦工,白天在礦坑工作,返家後照顧子女7。又如1925年生於高雄旗津的葉便,16歲就住進開餐館的未來婆家,開始生火、炊煮、清洗等工作,到大兒子出生後,不僅得一人帶著包括小叔、小姑在內的四個小孩,還得張羅夫家餐館內的大小事務。二戰末期因戰爭管制食物,丈夫又在當兵,每天揹著兒子從仁武走回旗津娘家要些漁貨,一方面給婆家人食用,另一方面賺錢養家8。類似的例子在台灣農村相當普遍。

此外,因日治時期的女性結婚生子年齡早、生育期間長,也會出現尚有幼齡子女但已由長媳持家的情況,使母職更為複雜,如1926年出生的曾林阿珠,母親需外出工作掙錢維持家中生計,家務由大媳婦主持,年幼的小叔小姑則需在家照顧大哥的小孩無法上學,也需從事採茶等勞動。曾林阿珠18歲結婚,撿柴、賣木炭換米,沒有米時便吃芥菜葉和蕃薯。在此種情況下,生了七個女兒,其中五個都當媳婦仔9。相較於農家或勞動階層女性,出身於地方望族、地主或仕紳家族等中上階層的女性在工作選擇上因為接受過高等教育,能找到薪水較高的工作,也較有機會獲取、管理家族中的資產以供應子女所需。如1904年生,出身新竹富戶的劉玉英擔任幼稚園老師。她在丈夫1940年過世後決定留在大家族中帶大四個兒子,因為「小孩寄人籬下,不如留在公公大家庭的保護下」,的確也得到公公分一些家產支配管理,同時擔任圖書館員與幼稚園老師,年幼子女的照顧則由家族內眾人協助分擔10

另外,也有部分女性雖然家境貧困,但因有機會學習、考取產婆等執照,在婚後也能有自己的收入。如1923年生,出身台中東勢的蘇劉信因家境不好,1934年念公學校四年級時,父親失業,被賣到邱家當養女,之後順利考取產婆證書。婚後生了第一個小孩後就自行開業,擺脫經濟壓力11。不過即使在家業雄厚的家族,一旦男主人缺席,仍會面臨經濟上的壓力。如台中霧峰林家的陳岺,即使已是如此望族的媳婦,但因丈夫林紀堂在1922年過世,身為側室,由於丈夫留下的多為不動產,從陳岺的日記中可看出她耗費許多心思記帳、處理財產,更試圖控制兒子們的支出,經濟壓力頗大。

從前述觀之,女性在夫家的家計負擔與財產權因階級與家庭而有不少差異。農家與勞動階級女性需負擔沈重家計,尤其在有孩子後,身為母親者更以養活孩子為要務,多數時間都在為家計負擔煩惱。若是中上階層家庭的母親,仍有部分會出外工作,擁有較多財產的支配權。

而在家務上,日治時期農家的家務,與現代家務的意涵有很大差異。無論是家戶空間內的事務,庭院的工作、田裡的工作,幾乎都可算是「家務」,前述的生計維持與此處的「家務」其實均涉及各種農務,包括種田、牲畜飼養等,也難斷然區分,身為母親者即使生了孩子,也只能期待孩子長大後能夠幫忙以減輕負擔。相較之下,由於若維持生計的職業為老師、產婆、藥劑師等在外有特定場所的行業,與包含照顧子女在內的家務較能清楚區隔,由此也凸顯出,社會階層的差異是影響一社會中母職實踐的重要因素。

在中上階層,一般臺灣大家族中,家務的分配一般由各房媳婦輪流,由婆婆分配工作、輪流替換。通常在輪到炊煮時,負責的媳婦會領到一定的金額來採買材料,若超過金額就會惹人閒話12。在商人之家,即使要從事的不是各種農村勞動,但媳婦仍須協助大家族事業中的生產性工作。

少數富裕的上層階級大家族,由於已有眾多僕役分攤包括廚務在內的各項事務,因此家族中的婦女較為清閒,雖各媳婦仍須輪流負責家務,但日常工作較不需親自操作,而是監督傭人、教育兒女,其他時間尚可打牌、與親友聊天,甚至出門旅行,回娘家的機會也較多13

潘慶妹(鄧南光之妻)與長子鄧世光於東京的郵輪上合照。由鄧南光於1934年拍攝。(圖片出處:意象.台灣影像資料庫 https://reurl.cc/v7l77N)

潘慶妹與長子在家中吃花生。由鄧南光拍攝。(圖片出處:意象.台灣影像資料庫 
https://reurl.cc/VLrLNn)

日治時期的一大改變,是新一代接受新式高等教育的女性開始外出工作,在不易兼顧家務的情況下,就得依賴他人協助。如劉玉英在丈夫過世後擔任幼稚園老師,她自述需依賴家人的協助來處理家事:「自己白天上班,菜肉就煩請大姆及三嬸代購,甚至有時代煮。大家庭有什麼拜祭,也請大姆代煮雞鴨拜祖。……義妹春香也定時來幫忙洗衣。不然很難一個人當起職業婦女。」蘇劉信因為自己開業當產婆,經常要外出接生,也是由三個妯娌幫她照顧小孩,連坐月子都是妯娌幫忙做的。

除了家族親戚的協助外,對日治時期新一代職業婦女來說,另一兼顧小孩照顧的常見方法是聘人來家中幫忙。洪郁如對「新女性」的分析指出,日治時期的新菁英家庭,只要經濟能力許可,無論女主人是否為職業婦女,均聘幫傭協助家務14

換言之,社會階級較高的女性將照顧小孩的工作轉包給社會階級較低的女性,以金錢換取勞務,賺取更多的利潤與生計,但照顧小孩的責任其實仍在女性身上,只是由階級高者流動到階級較低者。 在家協助家務的女孩除了養女、童養媳或來自聘僱外,也有類似將物品拿至當舖的「抵押」,如出身台南東門附近的謝黃珠好說,小時家裡曾有很多「當」來的女孩子幫忙煮飯、掃地、整理內外,「當」類似物品的典當,但具有時間性,一段時間後女孩子家人會帶些錢來將女孩帶回自家。其他需要錢的貧困人家,會再帶女兒來「當」一段時間。

育兒與親子關係維繫

在幼兒的生理照顧上,對日治時期許多農家或勞動階級母親而言,主要工作是勞動賺取生計,賺錢的重要性甚至超過對子女的生理照顧。若無法親自帶著孩子從事家務與勞動,小孩可交由在家的長輩或大孩子照看,但照看的品質無法保證。 若是擔任教師等工作的女性,較可能另外聘雇傭人協助照顧小孩。儘管照顧幼兒仍被認為是母親的責任,但社會並不期待一定要由母親親自執行,也不會將「親自照顧子女」視為「好母親」的判準,而可以容許由母親以外的人來照顧,這點就與今日對母親的期待有所差異。 子女的生理照顧之所以不被視為背負社會期待之母職的核心任務,有幾個原因。

一,在意識型態上,日治時期尚未發展出現代「密集母職」(intensive mothering)的概念,作為母親的女性核心任務是維持家族生存、生計與存續,尚無「孩子為中心」的價值觀。因此,與照顧子女相較,從事生產性勞動無疑是更重要的。對農家或勞動階級婦女而言,從事農事、勞動等工作以賺錢維持生計更為重要,但在無人看顧孩子的情況下,只好帶著孩子工作,在此情形下,照顧孩子是附帶的任務。一旦能夠找到其他人協助,無論是大孩子、其他親友或雇傭者,便可交給其他人照顧幼兒,自身則專心從事生產性勞動。

二,在家庭制度上,由於以大家族為主,每個母親乃鑲嵌在大家族中,依其在家族中的重要性決定地位,而這些家族角色的重要性更凌駕於「母親」角色之上。在此情形下,家族角色所連結的其他責任,如服侍公婆、參與家族生產與經濟活動等,也降低了「母親」角色所連結的「子女照顧」責任重要性。 第三為現實因素,許多家庭在醫療、經濟等現實因素的限制下,影響了對幼兒照顧的能力。特別是父母忙於生計、對於醫病知識與醫療條件均不足的情形下,子女的生理照顧也成為一件難以掌握而充滿變數的事。

另一問題是,「娘家」是否能如同今日,扮演嫁出去的女兒重要後援與人際網絡角色?從日治時期資料看來,能扮演後援角色的娘家不多,主要原因是在意識型態上認為女性婚後就屬於夫家,因此即使女兒在婆家遭受不好的對待,娘家也僅能偶爾提供資助。如出生於1921年的新竹關西人李吳線妹,儘管娘家家境富裕,也只能在過年時得到一些物資,平日仍須辛苦度日,李吳線妹的女兒回憶: 只有在過年時,外婆及兩位阿姨會做新衣服給我們穿…去一趟外婆家,就好像走一遭金山、銀莊一樣;……外婆送我們出來時,總會把昂貴的人蔘、猴鞭等高級藥材,偷偷塞到母親挑回的兩個大麻袋內,囑咐母親回去燉給大家補補身子15

這段從孩子眼中的觀察透露出,即使娘家資源充沛,對嫁到家境較差人家的女兒而言,連媽媽要給女兒高級藥材都得偷偷塞,唯恐他人多言。 除了生理照顧外,隨著日治時期教育機會漸增,也開始有許多母親將孩子的未來發展視為自身責任,在能力許可下提供教育機會,顯示女性教育觀念的逐漸轉變。

對接受高等教育,有機會擔任老師等職務的職業婦女而言,大多強調自身對子女學業的重視,常親自監督。較特殊的是,受限於殖民地的教育資源與機會,在經濟能力許可下,不少上層階級家庭會將孩子送到日本當小留學生。幼年就離開母親到異國生活的經驗,對於母職的實踐與親子關係也造成深刻的影響。例如,陳岺的長子與次子幼年時在日唸書,讀完中學返台。子女自幼兒時期便長年在日本,僅能依賴書信往返知道彼此近況,不易與母親維繫心理上的親密感,母親角色難有發揮之處,亦與今日盛行之「密集母職」意識型態截然不同。最明顯的例子,是陳岺不懂日語,與兒子溝通甚且還需透過翻譯,連基本溝通都無法順暢進行的情況下,導致親子關係的疏離16

養女/童養媳(媳婦仔)的「母女關係」 童養媳或養女多為孩童時期即被抱養,抱養的目的,有的是為了未來與家中男丁婚配,減少聘金負擔;有的是為了增加方便使喚的家中工作人手,亦有因為無法生育而抱養。被抱養者從此即使能回生父母家也視為「作客」,與生母間關係疏離。

相較於與生母的關係,養女/童養媳與養母間的關係更為密切,但尤其對童養媳而言,與養母間毋寧說是「婆媳關係」,關係良窳視養家的環境、養母態度等而有差異。一般而言童養媳罕能獲得養母的照顧,而多是無盡的工作與勞動要求。

這些女童儘管幼時也對自己被送養的命運忿忿不平,抱怨原生家庭,但長大成為母親後卻多仍繼續將女兒送走。這在日治時期的社會氛圍下不但不會被認為有悖於「母愛」或母親職責,甚至是被鼓勵、被要求的。如曾林阿珠將五個女兒送養,都是被長輩要求,甚至有次是自己外出工作時,長輩直接到家裡將孩子抱走給人,雖然曾林阿珠回家路上遇到被抱走的孩子,不但無法阻止,還閃開讓小孩過去,「不然會煞到小孩」。而對於小孩送人,作母親的想法是:「心裡總是真不甘,但是也沒辦法,一雙手在賺,那麼多個要吃,給了人,若有疼惜,總比留在身邊餓死好。17」更甚者,即使知道小孩在養父母家被欺負,也無力改變小孩的命運,因為如同對自己的遭遇只能認命,小孩也是,「小孩送給人家就是人家的,好歹都是她的命18」。

然而,並非僅有貧困人家才會將孩子送養,經濟無虞的家庭也會這麼做。如出生於臺北的洪陳勤,儘管娘家高家為景美十五份地區的大家族,但所有女兒也都送養,她心裡也會埋怨原生家庭。雖養父疼愛她,讓她接受高等教育至臺北三高女,也無須做家事,但她與養母的關係仍不佳,洪陳勤在家時常被打,至結婚後母女關係才改善19。又如一歲多被抱養的翁黃周娘家也頗富有,但即使知道自家女兒在養家生活辛苦、經常被打,也不願插手管,主要原因是「給他們就是他們的了」,且怕被別人說是「歹外家」(壞親家)。連自己的母親也不曾想辦法帶她離開養父母家,只對她說「給人家就是人家的了20」。換言之,無論原生家庭是否貧困,女子都只能接受自己的命運而無法得到外援,日治時期「認命」也成為女性相當常見的自我認知,無論對自己或孩子的命運都是如此。

不過,並非只有養女或童養媳才會面對生命中缺席的母親,由於許多母親以家庭勞務、賺取生計的經濟活動為重,大多時間在外工作,此種家庭的子女即使是在自家長大,也很少能得到母親的照顧,甚至同樣經常面對母親的無情責打。如1936年在嘉義出生的劉阿治,由於父親是軍伕極少在家,即使在家也好賭,因此所有工作是由16歲就結婚的母親罔市一肩扛起,包括幫人煮飯、做工等,收入又得全部交給愛賭錢的祖母,在此情況下劉阿治不僅從小就要上街叫賣、撿地瓜、撿木炭、照顧弟弟、作家務,更得常面對暴怒母親的責打,包括冬天用冷水潑、用掃帚把頭打出血等。儘管自己也經常懷疑不是母親親生女兒,但在自己年長後認為,應是母親的生活太痛苦了。對劉阿治的母親來說,丈夫不在、面對強勢愛賭錢、會打人的婆婆、自己沒有錢、被鄰居看不起等,加上身體承受的繁重工作,所有怒氣、不滿,便往幼小的女兒身上發洩21。如此,「母親角色」對劉阿治來說,不僅難以成為安慰或溫暖的來源,更是巨大的壓迫,主要成因仍是母親所面對的難堪處境。過重的經濟壓力、家庭勞務,與親情成為難以兩全的天平兩端,當身為母親者所有身心力氣都耗盡在工作勞務上,便難以兼及子女的生理照顧,更遑論良好的教養。

結語

探究日治時期的母職變遷,可看出20世紀上半因為大家族生活與養女風俗盛行,「母職」的型態複雜且有很大的階級差異。日治時期的台灣女性在少女時期即結婚的情形下,母親的職務很早開始,常在沒有什麼選擇的情況下當了母親,且往往兼具更重要的其他角色:經濟生產者、媳婦、照顧者等等。

一百年來台灣社會經歷劇烈變遷,家庭規模大幅縮小,「母親」的角色及與子女的連結被強化,漸脫離傳統大家庭制度強調上下關係與孝道的脈絡,轉而更強調女性在小家庭內所扮演的角色。透過家庭意識型態的催化與對母職角色的強化,母親對於子女的照顧活動被賦予顯著的文化意義,母親也被浪漫化為給予生命、自我犧牲,並且具有寬大、包容的胸襟,此類對母職的浪漫描繪卻又經常忽視了擔任母職與照顧工作的種種勞力,或將之視為一種美好的犧牲。 這些改變並非單獨發生,而是相互影響,且反映了國家政策、經濟結構的改變。換言之,母職內涵的改變實是多種社會制度共構的結果,且與「家庭意識型態」密切相關,對母職的要求與界定也往往因為社會變遷而改變。

後記:

本文改寫自下文,詳細註釋請參照該文: Chen, Yujen. Family Livelihood, Social Class and Mothers’ Self-cogniti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Mothering” in Japanese Colonial Taiwan (1895–1945)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46(2)(2021): 154-167.

延伸閱讀:

洪郁如著;吳佩珍、吳亦昕譯,《近代台灣女性史 : 日治時期新女性的誕生》,臺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17。

連瑞枝,〈被送出去的女人:母女關係、家庭勞動力與歷史記憶〉,收於連瑞枝、莊英章編,《客家、女性與邊陲性》。臺北:南天,2010。

Chuang, Y. C. and A. P. Wolf. ‘Marriage in Taiwan, 1881-1905 An Example of Regional Diversity.’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3): 781-95(1995) Glenn, Evelyn Nakano. “Social constructions of mothering: a thematic overview,” In Evelyn Nakano Glenn, Grace Chang and Linda Rennie Forcey (eds.) Mothering: ideology, experience and agency. New York: Routledge, 1994.

註:

1. Collins, P. H. Shifting the center: Race, class, and feminist theorizing about motherhood. In D. Bassin, M. Honey, and M. M. Kaplan (Eds.), Representations of motherhood (1994) (pp. 56-74).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 Wolf, A. P. and C. S. Huang. 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 1845-1945.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後續研究如:Chuang, Y. C. and A. P. Wolf. ‘Marriage in Taiwan, 1881-1905: An Example of Regional Diversity.’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3): 781-95(1995)、莊英章等,〈日治時期新竹地區招贅現象的歷史人口學分析〉,《新史學》,24(3)(2013),頁1-51、楊文山等,〈日治時期台灣女性婚育生命史序列分析〉,《人口學刊》,54(2017年6月),頁1-38。

3. Chuang, Y. C. and A. P. Wolf. ‘Marriage in Taiwan, 1881-1905: An Example of Regional Diversity.’

4. 莊英章等,〈日治時期新竹地區招贅現象的歷史人口學分析〉。

5. 楊文山等,〈日治時期台灣女性婚育生命史序列分析〉,頁21。

6. 江文瑜編、曾秋美訪問整理、女權會策劃,《消失中的台灣阿媽》(臺北:玉山社,1995),頁145-149。

7. 應大偉,〈雜貨店阿媽的縫紉機—高張七〉,《臺灣女人:半世紀的影像與回憶》(台北:田野影像出版社,1996),頁322-323。

8. 黃秋芳,〈一生唯一愛的人—客家阿母黃葉便〉,收於江文瑜編《阿母的故事》(臺北:玉山社,2004),頁77-98。

9. 江文瑜編、曾秋美訪問整理、女權會策劃,《消失中的台灣阿媽》,頁80-85。

10. 李遠輝、李菁萍編著,《北郭園的孔雀:劉玉英的故事》(新竹:新竹市立文化中心,1999),頁34-35。

11. 宋錦秀編著,〈蘇劉信女士口述訪談彙編〉《日治臺中婦女的生活》(台中豐原:台中縣立文化中心,2000),頁64-101。

12. 池田敏雄,《台灣の家庭生活》(臺北:東都書籍株式會社臺北支店,1944),頁208-209、秦惠美編著,《臺北縣婦女早期生活史》(臺北縣板橋市:臺北縣立文化中心,1999),頁40。

13. 戴炎輝,〈清代台灣之家制及家產〉《台灣文獻》14卷3期(1963),頁2。

14. 洪郁如著;吳佩珍、吳亦昕譯,《近代台灣女性史 : 日治時期新女性的誕生》,頁365-367。

15. 李玉蘭,〈一支草一點露—一九二〇年代的阿母李吳線妹〉,收於江文瑜編《阿母的故事》,頁134。

16. 如:陳岺著、許雪姬編註,《陳岺女士日記:一九二四年》,頁82、97。另外如林雙隨因8歲就到東京唸書,16歲返台時,也需透過翻譯與母親談話,參見:杜淑純口述;曾秋美、尤美琪訪問整理,《杜聰明與我 : 杜淑純女士訪談錄》,頁40-44。

17. 江文瑜編、曾秋美訪問整理、女權會策劃,《消失中的台灣阿媽》,頁91。

18. 江文瑜編、曾秋美訪問整理、女權會策劃,《消失中的台灣阿媽》,頁103。

19. 曾品滄訪問、李虹微記錄,〈懷念我的大稻埕生活—洪陳勤女士訪談錄〉《國史研究通訊》5(2013年12月),頁137-149。

20. 江文瑜編、曾秋美訪問整理、女權會策劃,《消失中的台灣阿媽》,頁147-148。

21. 江文瑜編、曾秋美訪問整理、女權會策劃,《消失中的台灣阿媽》,頁117-118。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歷史學柑仔店:陳玉箴/〈「媽媽」怎麼當?談日治時期臺灣的母職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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