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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一蘭台中有分店?用一樣的商標可以嗎?

由於商標除了可以讓消費者識別特定服務提供者外,同時也能夠作為消費者對於特定商品、服務品質的信賴依據。雖然攀附著名商標能夠在短期內讓消費者注意到自己,但這樣的行為不僅會被處罰,也會使消費者對自己產生不信賴,得不償失。

圖片取自逢甲瘋夜市粉絲專頁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本知名一蘭拉麵於前幾年登陸台灣以後,目前在台北信義區已有2家分店,他們也早在登台前就在台做好商標登記。但近日有人發現逢甲商圈也出現一蘭拉麵攤位,經網友向一蘭官方粉絲專頁詢問後發現,該攤位並非一蘭授權的店家,該攤位也迅速地收攤。

我可以用別人的商標賣產品嗎?

大家都知道商標代表一個企業、一個單位、或一種標準等等,消費者能夠透過商標來區分到底這個商品或服務是由誰提供、品質如何。但是當一個商標在民眾腦中烙下烙印以後,就開始會有人希望借用與有名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來提高自己在消費者心中的名氣,進而獲取更多的利益,只是這樣的手法真的沒有問題嗎?

刑事處罰方面,根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行為,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民事方面,根據同法第69條的規定,當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侵害人除去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商標侵害的態樣在第68條,要件與刑事的要件相同。)

簡單地說,以這次的事件為例,商標權人一蘭公司並未將商標授權給在逢甲夜市擺攤的攤販,以販售他們家的產品。此時這個攤販是將「同樣的商標」用在「同樣的商品」上面,屬於上面說到的第1種類型,因此這位在逢甲使用一蘭商標的老闆,除了可能會受到刑事的追訴之外,一蘭也可以像他請求民事賠償喔。

那拿去用在其他地方可以嗎?

相信眼尖的讀者們一定都會發現,我們上面引用的兩條法規,要件都限制在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那如果今天我用在不同的服務上,會不會就可以呢?這就牽涉到我們接下來要說的「商標淡化」的問題了!

所謂的「商標淡化(Trademark Dilution)」,指的是雖然沒有到達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程度,但是這樣的使用導致商標的識別性降低、或對商標產生負面印象的狀況。而商標淡化又有下面兩種模式:

1.「模糊(blurring)」而被淡化:指的是將商標用於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使商標本身的識別性減弱。舉例來說,將一蘭商標用於用於服裝,使消費者在看到一蘭這個商標時,同時會想到拉麵及衣服,就屬於這種。

2.「污染(garnishment)」而被淡化:指的是將商標用於劣質、或具負面評價或印象的商品或服務,而使消費者因此產生連想而使商標權人的形象、商譽受損。舉例來說,像是將一蘭的商標用於色情影片,使消費者在看到一蘭時同時聯想到色情影片。

有些時候商標淡化對商標權人的影響,甚至會比侵權使用的影響來得大,這對多角化經營的企業尤其明顯。目前商標法就針對這樣的問題,在第70條作出規範,將這種「商標淡化」的行為視為是侵權行為,讓商標權人得對使用人請求民事賠償,但就刑事方面則沒有規定。

商標權需要被重視!

由於商標除了可以讓消費者識別特定服務提供者外,同時也能夠作為消費者對於特定商品、服務品質的信賴依據。雖然攀附著名商標能夠在短期內讓消費者注意到自己,但這樣的行為不僅會被處罰,也會使消費者對自己產生不信賴,得不償失。另外,作為一個剛開始創業的創業者,也應該要想想如何透過商標讓自己的商品、服務被大家所注意、也保護自己的商譽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一蘭台中有分店?用一樣的商標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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