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地方民代財產要透明化

作者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規範仍有修改空間,才能真正落實地方民代的財產透明化。圖為監察院於2013年7月舉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廿周年研討會。(資料照,記者陳璟民攝)作者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規範仍有修改空間,才能真正落實地方民代的財產透明化。圖為監察院於2013年7月舉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廿周年研討會。(資料照,記者陳璟民攝)

◎蘇穩中

我國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原則,有明文規定,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1項,「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項列舉該職位公開原則,「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法律除了規定五院院長、副院長以及政務人員財產應該向社會大眾公開透明外,民選首長如中央層級的總統、副總統與地方上的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公職人員也受法律規範應透明公開。在民意代表部份,法律僅限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受法律規範應該向大眾公開透明,在地方公職民意代表部份卻不用受到本法第6條職位公開原則的規範,令人費解。

雖然本法第2條具體規定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應該依照本法申報財產,但也僅止於依法申報財產,但在後續的公開透明部份,政府卻無法落實地方民代的財產透明化,礙於規定,一般民眾如果想查察地方民意機構個別民代的財產,還得依規定向監察院申請資料查閱,在行政程序上不僅不便民,在政治人物的財產透明化原則上仍不夠進步。

本法第1條立法宗旨所謂,「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無非是希望政治人物在透明化其私有財產有制度規定,因此如果真要確保地方公職人員財產能透明,特別是地方民代也該實質受到財產透明規定,國會應主動修法將其財產透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規範仍有修改空間,筆者認為,立院在這部分應該補正相關法條規範。

(文字工作者)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