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原則,有明文規定,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1項,「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項列舉該職位公開原則,「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法律除了規定五院院長、副院長以及政務人員財產應該向社會大眾公開透明外,民選首長如中央層級的總統、副總統與地方上的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公職人員也受法律規範應透明公開。在民意代表部份,法律僅限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受法律規範應該向大眾公開透明,在地方公職民意代表部份卻不用受到本法第6條職位公開原則的規範,令人費解。
雖然本法第2條具體規定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應該依照本法申報財產,但也僅止於依法申報財產,但在後續的公開透明部份,政府卻無法落實地方民代的財產透明化,礙於規定,一般民眾如果想查察地方民意機構個別民代的財產,還得依規定向監察院申請資料查閱,在行政程序上不僅不便民,在政治人物的財產透明化原則上仍不夠進步。
本法第1條立法宗旨所謂,「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無非是希望政治人物在透明化其私有財產有制度規定,因此如果真要確保地方公職人員財產能透明,特別是地方民代也該實質受到財產透明規定,國會應主動修法將其財產透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規範仍有修改空間,筆者認為,立院在這部分應該補正相關法條規範。
(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