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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年底選舉有人在「搓圓仔湯」?

「搓圓仔湯(台語)」是台灣政商界的常用術語,指透過協商或其他手段勸說參與者退出競爭。(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搓圓仔湯(台語)」是台灣政商界的常用術語,指透過協商或其他手段勸說參與者退出競爭。(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林振誠

「搓圓仔湯(台語)」是台灣政商界的常用術語,指透過協商或其他手段勸說參與者退出競爭。

在選舉前,某些候選人會以「搓圓仔湯」的手段,勸退對手,以降低競爭壓力,甚至形成同額競選,保證己方必然當選。在工程投標案開標前,某些競標廠商會以金錢利益或是威脅的「搓圓仔湯」手段,使對手退出,一般稱之為「圍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搓圓仔湯」條款,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或是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界一直認為「搓圓仔湯」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構成賄選。也就是說,對候選人行賄罪,或候選人受賄罪,這2種罪都是俗稱的「搓圓仔湯」的賄選型態。不過,以前所謂的「搓圓仔湯」多是給錢,現在又多出職位交換等新手段。然而,用某些條件,勸進某人參與某一種選舉,或者是勸退某人退出某些選舉,就是違反這個條款。

在選舉時,如果參選人太多,選票無法集中,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可能落選。此時,往往由政黨、黨部、地方派系大老出面協商,協商由誰出馬競選,誰該退讓,退讓的條件是什麼(用金錢打發,或派任好職位等)等,有時甚至會出現跨黨派協商大規模搓圓仔湯的情況。以上這些情況都已符合「搓圓仔湯」條款的處罰要件,換言之,只要有人配合上述這些情況做出參選與否的選擇,便會構成犯罪。

搓圓仔湯條款的訂定,是為了防止期約賄選,保證選舉的公平性,以及避免國家賦予人民選舉的權利被刻意限縮甚至剝奪。

但問題是,翻開這次九合一選舉全國各類候選人登記名單,我們輕易就可發現為數不少的同額競選情況,其中包含村里長、鄉鎮市長、多席次的代表、甚至多席次的議員選舉。我們不禁要問,這裡面,沒有「搓圓仔湯」的情況嗎?人民投票選擇的權利被如此剝奪,難道檢調都瞎了嗎?人民期盼檢調能有所作為,有那麼難嗎?

(東吳大學政研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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