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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不能「已讀不回」的支付命令?

◎ 李兆麒

嘉義地院王昌國法官於上月三十日投書「收到司法文書要快拆」一文中,認為不容忽視支付命令制度所暴露的缺失,而應徹底檢討的見解令人敬佩。然而,高雄大學法律服務社經由日前在「大港開唱」的街頭宣講後,卻發現民眾所關心的面向,與司法人員的專業認知,截然不同。

「沒欠錢卻要還錢」是民眾最在意的問題。支付命令寬鬆的申請及核發程序,雖有利於當事人間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但也導致弊端叢生,甚至近年來支付命令更淪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受害民眾也逐年遞增。

司法人員雖經常強調:「法律不保護沉睡者的權利」,所以債務人如果不依法在二十日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就應該自己負責承擔支付命令所確定的「債務」。然而,在宣講現場的民眾經過面對面解釋後,仍然難以充分理解支付命令「已讀不回」的法律效果,又如何能夠期待民眾在法定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或許,司法人員會說:支付命令即使確定了,也有救濟管道。但問題是,在支付命令近五年的平均廢棄率僅為百萬分之五.三的現況下,除了少數引起媒體關注的案件外,小老百姓根本求助無門、有冤難申。

此外,司法人員也擔憂支付命令如果僅具執行力,金融機構可能因而改以起訴方式求償,使本無爭議之事件爆量湧入法院。這種說法似是而非,因為,如以本票為例,金融機構其實也從未因本票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的效果,就放棄聲請本票裁定,而改用起訴求償。因此,所謂「法院訴訟暴增」的說法,只是立基於司法人員「本位主義」的思考,目前眾多因支付命令所苦的受害人依然不被重視。

我們肯定起源於一九七○年代的支付命令制度,在當時社會經濟背景下有其一定程度的貢獻,但時至今日,支付命令所叢生的弊端卻早已遠大於當時的立法期待,而有立即修改的必要性,甚至日本及德國早在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六年也先後修法補正漏洞。因此,我們在此呼籲司法當局,體察不幸受害人的痛苦,回應民間修法訴求,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法律服務社社長、政法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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