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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建立「非營利組織」會計原則

◎ 鄭深元

「非營利組織」(NGO)在台灣影響力愈來愈重要,所募得的款項也日漸龐大,然我國對這類非營利組織並未依其性質、業務特性,特別規範一個統一的會計原則。就此次引發爭議的慈濟而言,其為勸募團體,也是宗教團體,現行法令雖然賦予主管機關對勸募團體、宗教團體有監督及管理之責任,但其規範並不完備,規模較大、制度較上軌道的勸募或宗教團體,會主動參照營利組織會計原則來處理,但是強度、完整度遠不如法人。至於一般的勸募團體,並無完整的記帳制度,其帳務處理的相關憑證要求也不夠嚴謹,例如匯款至國外沒有水單、沒有收據、欠缺原本(僅有影印本)、受款單位開立之收據格式有異(例如相隔數年竟還連號、台灣機關開立使用簡體字、大陸機關開立使用繁體字、單位戳章不清楚、用語錯誤等)、特殊目的捐款帳戶與一般帳戶混用等等,內部恐怕有相當多的問題。小型勸募團體如此,更遑論一般地方民間的寺廟管理委員會了。
 (資料照,記者郭安家攝)

宗教團體雖不一定是慈善團體,但是宗教團體積極投入慈善救濟活動已獲社會大眾肯定,其慈善救濟義賣之收入,不可否認,若規模到達一定程度,對一般營利事業也可能產生排擠效果,為貫徹租稅公平,是否仍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值得進一步討論。

建議相關單位能通盤檢討,對非營利組織會計處理制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使宗教團體在會計處理上有所依循,準則一致,則帳務處理方法一致,這樣各團體間才能互相比較,才能達到資訊透明公開的要求,社會大眾也才能支持到正確有效的團體,達到汰弱、汰弊的效果。

(作者為律師、前特偵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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