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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之死 政府有責

◎ 陳竹上

今年五月二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這份保障兒童人權的普世價值國內法化,並且明訂於今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因這天正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實施滿二十五週年之日。無奈的是,正當此時,新北市失蹤女童恩恩確認遭其生父虐死,再次重創我國兒童人權。觀其事件脈絡,這顯然已不是個別縣市的單一事件,而是導因於我國家庭及兒童政策長期存在兩項嚴重缺失:

(一)夫妻協議離婚時,兒童監護權無人聞問。本案江父和蔡女生下恩恩後,因江父家暴、外遇而雙方離婚,竟仍由父方取得監護權,為日後之重大兒虐埋下禍根。事發後,蔡女表示相當懊悔:「早知離婚時堅持小孩監護權,或許就能挽回寶貝女兒的性命了。」父母離婚後,兒童監護權的歸屬,原本是國家應負起的專業判斷責任,在我國卻放任給協議離婚之夫妻雙方去角力,依叢林法則而非兒童利益決定。無奈協議離婚在台灣占九成,真正進法院經社工訪視及家事法官裁決監護權者,僅是相當少數的兒少。

(二)父母通緝入獄時,司法與社政徹底脫鉤。本案第二大漏洞在於江父二○○八年因竊盜、侵占及毒品罪遭通緝,四處逃亡。江父既是戶政系統登記中恩恩之監護權人,其遭通緝或入獄時,司法系統理應建立機制,通報社政系統,迅速掌握兒童實際狀況及接替之照顧者是否適任。但目前各政府體系間,對此不但沒有無縫接軌,而且徹底脫鉤。

如果稅捐行政可以一再勾稽,為何兒童保護會一再漏網?這顯然是誠意與價值觀的問題。若政府仍要以經費不足推辭,關於以上兩項嚴重缺失,至少就學齡前兒童的部份,必須立刻著手防堵,因學齡前兒童尚未有強制入學及學校通報機制,向來是風險最高的一群。筆者強烈建議,今年各候選人選舉結餘款、補助款、各縣市跨年活動經費,全數投入兒童保護補救措施,否則重大兒虐事件仍將層出不窮,導致台灣難以躋身文明社會之列。(作者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家事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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