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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偵辦胡志強?

◎ 黃帝穎

台中夜店大火奪走九條人命,但台中市政府五年來卻縱容這家夜店以飲料店名義登記並通過消防安檢,胡市府的失職,葬送九條人命,在法律上難脫其責。而更誇張的是,台中市政府在去年六月的安檢報告中,已明知這家夜店天花板有整片易燃泡棉,卻沒有任何裁罰動作,台中市政府官員「明知」業者違法卻予包庇,涉嫌觸犯刑事「圖利罪」。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及刑法第一三一條的「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胡志強依法綜理市政、監督市府團隊,卻對違背法令的夜店業者,縱容其繼續營業,因此,市民合理懷疑,胡志強市長與負責承辦安檢等相關市府官員是共犯結構,皆「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夜店業者)的不法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

此外,檢察官應先約談台中市長胡志強,去年九月凡娜比風災重創南台灣,高雄市長陳菊小睡二十分鐘,遭檢察官以涉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約談,而台中市長胡志強是在火災發生後逾六小時才趕到災害發生現場,休息時間是陳菊市長的十八倍以上,已有民眾對此具狀向檢察官告發,不論最後是否構成犯罪,檢察官仍應本於相同辦案標準,約談胡志強,才不會讓人民對司法有「辦綠不辦藍」的質疑。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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