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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證券弊案刑輕 如何保障被害人

2025/04/05 05:30

◎ 不惑妹妹

通膨持續發酵,國人理財投資的意識和投資意願都高,甚至國民平均儲蓄的投資額比例也相對高。然而,國內證券公司內部人員盜股或相關違法情事卻非個案。關鍵在於:法律可有確實保障投資人?

依刑法第三三五條規定,侵占他人財物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這表示法院可依案件情節,選擇判刑、拘役,並併科或單科罰金。是否可僅以罰金替代徒刑則須視判決而定。若判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徒刑之罪,得易科罰金。因此,若判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可選擇以罰金替代,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計算。

金融犯罪相關的舉證耗時,對高齡長者更是不易甚至不利。舉證成功後,投資人之個人損失,尚須透過民事訴訟途徑向證券商求償。台灣現階段的法律能確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嗎?當證券公司內部人員觸法,即使舉證成功,卻常以內部疏失或過失為由推卸法律責任~即使情節重大,卻只須面臨小額罰款?台灣的法律可有足夠的警示作用?

詳查便會發現,證券產業違規違法情事並不罕見。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此罰鍰是政府對證券商的行政處罰,繳納對象是政府機關。該罰鍰並非用於賠償受影響的證券客戶,客戶若因證券商違規行為而蒙受損失,尚須另透過民事訴訟途徑向證券商求償。

國內投資風氣高,盼政府與立法機關可以關注相關法條,進一步予以修正補充,進而給予國內投資人更多法律上的保障,以避免證卷產業相關弊端一再發生,進而避免投資人的不安。(作者是自由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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