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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既未「合理確信」違憲 為何聲請釋憲?

◎ 陳逸南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七年四月,目前上訴二審,承審的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第一項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等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爭議,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遂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查二零二四年八月出版《開箱憲法訴訟─憲法法庭內的實務觀點》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頁指出,聲請要件是要「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此與人民及其他國家機關、或少數立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不同,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乃要求「法院」對聲請客體違憲之論證,須達到「合理確信」之程度,至於於其他聲請人,其違憲之論證程度,僅須達認聲請之客體有違憲之「虞」即可。

至於什麼是「合理確信」違憲?大法官在釋字第五百七十二號解釋(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載明︰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體上無明顯錯誤者,使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事由。大法官在上述這段文字,已經給出進一步闡釋。這也正與嗣後憲法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中規定,法律應於聲請書載明「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互為呼應。

高虹安涉貪案為矚目案件,高院合議庭認為「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與『地方民代輔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但這能否合乎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必備的「合理確信」要件?殊值探究。期盼高虹安涉貪案的聲請釋憲,切勿淪為被告製造聲量、媒體炒作的話題。

(作者是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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