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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截斷訟案來源 減輕法官壓力

◎ 李震華

士林地院法官,因案件壓力過大不幸墜樓身亡,如何有效解決法官案件壓力過大的問題,乃當務之急。

依司法院統計處數據,地方法院近幾年每年新收案件超過300萬件,其中多達50幾萬件須進入正式審判,2千餘位法官平均分擔下,每人每月分案20幾件。筆者身為在野法曹,很清楚這樣的辦案及結案壓力會影響裁判品質,連帶損及民眾的訴訟財產權益,於是人民只好上訴,結果是法院案件永遠辦不完,司法信任度自然低迷。

除了增加人力、調薪之外,依筆者長年觀察,應設法在訴訟前端截斷案件的來源,從實體、程序兩方面著手,讓案件量降低至目前的3成以下!

實體上,增強訴訟前的「調解機制」,倣效犯罪協商及修復式司法的精神,由案件分類著手,如行之有年的車禍、家事、消費爭議,或新實施的勞動爭議、醫療…等,將案件分門別類,均規定在進入法院前,需經過各級單位介入協商、調解或審議以為解決,必能有效降低訴訟來源。

最迫切需要降低的是最大宗案量源的「詐欺、毒品、妨害名譽」案件,分別列入犯罪協商、強制調解及行政處遇或審議程序,提供被告與被害人在訴訟前的一次性糾紛解決管道。

程序上,基於「訴訟的嚴肅及專業性」(法院不應談溫暖人性,而是公正及嚴肅),應強化進入訴訟前的「程序審查機制」,把亂寫亂告的濫訴案件,在審查階段就駁回,並依現行規定罰款。這就至少減少兩成案源,間接使國人尊重訴訟專業,在提告前主動找律師諮詢撰狀;再配合上述實體方案,聘用律師協助修復式協商、強制調解及參與訴訟審查程序(尤其是量源極大的法扶案件),以獎金鼓勵調解成立有功的律師,以低成本迅速化解訟源。

設法於訴訟前端截斷案源,並可限制得上訴之理由範圍及上訴強制律師代理,使上訴案件得以節流,只要方向正確,終能公正保障民眾基本權利及提高司法威信。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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