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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法官由特首指定,黎智英能獲公平審判?

◎ 吳景欽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涉香港國家安全法,於2020年被羈押一千多天後,總算要進行長達八十天的審理。如此漫長的審判,是在彰顯香港司法的獨立性,抑或僅具有象徵意義?

在二○二○年,香港所頒布的國家安全法,乃是由中國人大常委會所一手策畫與通過,並列為香港基本法的附件法律。這不僅使此法有與基本法相同的規範位階,也代表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在中國人大常委會上。如黎智英欲聘用英國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律政司以有境外勢力干預之虞,訴請解除此等委任,雖經終審法院兩度駁回,卻仍由特首向人大常委會聲請解釋,就可看出一些端倪。

而在港版國安法所列犯罪,不僅法定刑極重,成立要件也屬模糊。如黎智英所涉最重之罪,即港版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其中所規定的行為樣態,如對中國主權、統一與領土完整有嚴重威脅、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施政進行阻擾或破壞或操控等等,處處充滿不確定,致有流於恣意解釋之危險。

惟港版國安法,雖規範極為模糊與不確定,但若能經由正當法律程序及由陪審團來審理,仍可避免動輒入人於罪。只是依港版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凡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事件,律政司基於維護國家機密或避免陪審員的身家威脅等空泛理由,就可提出證明書,要求法院無庸進入陪審程序,黎智英即是受此對待。故如此的規範,既侵害香港人有受陪審審判之權利,也使司法權被踩在行政權之下,更等同將人民對抗惡法的最有力手段給完全剝奪。

而在黎智英案不進入陪審程序,根據港版國安法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針對審理違反國安法案件的法官,由香港特首指定,且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之法官,是被排除在外的。換言之,於黎智英案,只有「政治正確的法官」才有審理資格,至於是否政治正確,卻是由特首決定。

黎智英案,雖被各界認為在考驗香港司法的獨立性,但如果國安法的框架、內容與最終解釋權,皆掌握在中國人大常委會下,能否達於公正審判的目的,就讓人感到懷疑。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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