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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代理孕母的合法性議題

◎ 吳景欽

衛福部擬將代理孕母法制化,超過廿年的爭議,似見到了曙光,但能否順利通過,卻也充滿未知。

在過去衛生署所頒布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款,有禁止代理孕母之明文,但因缺乏法律授權,故於二○○七年的人工生殖法通過後,此辦法就被廢止。而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夫妻有一人被診斷出患有不孕症,且有一方提供生殖細胞,而與無償捐贈的精子或卵子於體外受精後,就可植入妻之體內受孕。此明顯在保障一夫一妻制,致完全排除未婚者,同時,在強調須以妻之子宮來孕育受精卵下,就等同禁止代理孕母之存在。故就算是夫妻,若妻無法受孕,也無法依人工生殖法來生育子女。

尤其在我國承認同性婚姻後,雖就女女婚來說,可以任一方的卵子與無償捐贈的精子結合,並將胚胎植入任一方之子宮,仍可符合人工生殖法的規定,但就男男婚而言,卻因不可能有子宮存在,於代理孕母禁止下,就無法在國內生育與自己有血緣關係之子女。

雖現行法制不允許代理孕母,但若有此等情事發生,是否絕對具有不法性呢?因依人工生殖法第卅一條第一項,即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此條文所處罰的對象,乃是針對具有營利性質的生殖細胞仲介者,而未及於不孕夫妻及代理孕母。故若仲介者未收受任何佣金,或是不孕者自行與代理孕母接洽,就不會有人受到刑事處罰。惟在法律並未肯認代理孕母的地位下,醫療機構與人員亦不可能甘冒被主管機關處罰鍰,甚至吊銷執照之風險,以來從事此等人工受孕行為,致使不孕夫妻與男男同婚者,只能花費鉅資求助於國外。

故代理孕母合法化,似已成必然,但除親子關係的重新界定及適用對象與代理孕母的資格限定外,更得面臨有償或無償之棘手問題。因若採有償,就可能會有商品化,甚至有使經濟弱勢婦女成為懷孕工具之疑慮。若採無償,而僅能給付懷孕、生產或產後健康等之費用,且必然訂有上限下,有意願者必然不多,合法化的實質意義就變得不大,致得有更縝密的思考與配套。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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