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文秀
貴報讀者投書「淺談收容異議的光與影」,事實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署人員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警察,相關調查程序,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並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益;此外,如在調查程序中,發現疑似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除了協助人口鑑別及提供庇護處所等措施外,也會積極循線追查人口販運犯罪集團,絕不寬貸。
外來人口的人身自由也受到我國憲法第八條的保障,並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及第七一○號解釋體現,更啟動移民法關於外來人口收容規定的修正,增加向法院聲請延長收容及收容異議等規定,明確化收容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而受刑人收治在監獄,目的是為了懲罰其犯罪行為,與收容目的並不相同。
另依移民法規定,移民署人員於執行查察、收容及遣送等勤務時,得配帶及使用手銬等戒具,未來本署將持續實施人權教育訓練等課程,精進執法技巧,落實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並強化相關的查處措施,以減少外來人口在臺犯罪,且與其他治安機關密切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及防制人口販運。
(作者為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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