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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司法官自慎者 當去之於微

◎ 楊岡儒

商人翁茂鍾及諸慶恩(歿)偽造定存單刑案,三月十五日高檢署決定向高院聲請再審,該案由現任檢察長邢泰釗召集專案小組,經調閱卷證暨研議後,初步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依刑訴第四二七條第一、四款規定,縱然受判決人已死亡,仍得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本案經報導披露後震驚社會,對檢方之努力及相關案件重啟偵查,吾人深表致敬。

司法院昨針對翁茂鍾案公布第二次人審會決議,調查近四十位法官,決議將一位法官移送監院;一位前大法官及廿六位法官依違反法官倫理決議行政懲處,惟已罹於五年時效而無法懲處。

司法官、檢察官當有正當之社交場合及聚會,飲宴餽贈往來為人之常情,但若涉及不當接觸,足以影響司法公正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時,此時顯然需要妥善的法官倫理標準,採用具體個案事實或案例做為基本判斷。準此,人審會對翁茂鍾該案的認定,往後必然成為重要的基準。其中筆者建議有三:

一、承審或承辦期間,必然禁止接觸;有接觸則必然應迴避且明示報告。

二、新接案或已審結,對曾接觸過當事人,建議採聲請、許可迴避標準。

三、飲宴或接受餽贈,是否屬於正當社交之範疇?有無利害關係或利益?

翁茂鍾廿七本筆記本內,詳細記載過去廿幾年來的每日行程,或其人事時地物已年代久遠不可考,但其中所涉各項軌跡及飲宴餽贈等社交往來模式,正足以為殷鑑,舉例而言:「小至醫院掛號、大至人事請託,是否均為人之常情?」此類萬事通的模式,貪圖其利,恰是墮腐的本質。病徵起於微,而顯於病果,當戒慎恐懼。如賢達潤古語云:「或者以病至之日便為得病之初,不知其所由來者漸矣。欲知自慎者,當去之于微也《孫思邈、攝養枕中方》。」衷心期盼人審會的標準,能帶來一股司法清新風氣,以維護司法公平清正。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十五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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