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逸南
昨日自由廣場讀者投書「蔣萬安向不向吳茂昆道歉?」一文指出,吳茂昆涉嫌侵占東華大學專利權一案,司法在他下台約莫三年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同樣的專利權申請手續,曾在美國當律師的蔣萬安說是「竊取」,外國專利事務所卻認為是權宜之計,到底誰的專業出問題?
經查專利合作條約(PCT)係一九七○年六月十九日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蔣介石代表被逐出聯合國,所以台灣不是PCT組織的成員,沒有參加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也不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會員國,可以說台灣是國際專利界的孤兒。
不過,台灣產業界為了到世界各國進行專利佈局,在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時,通常利用PCT實施細則之特別規定,共同專利申請人之一或專利申請人是PCT會員國的國民或法人。東華大學的「綬草粗萃取物之功效應用」證明專利,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PCT申請案,即為此種權宜之計。
身為美國律師的蔣萬安,不是專利律師,也不是台灣律師,對於PCT專利申請的權宜之計,也許不清楚,因而做出錯誤的判斷,或情有可原;不過用作政治鬥爭迫害科技菁英的手段,未免太殘忍,與其祖父對待台灣人的方式如出一轍。
(作者為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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