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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成大當然要負責

◎ 陳昱良

日前一名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女學生在校內遭殺害,嫌犯是學校以臨時工名義聘用的性侵害前科犯,學校案發前竟毫不知情,甚至表示該員是以教育所所內經費自行聘僱,依校方規定,短期工不需良民證確認,所以校方不知道林嫌有前科,但為加強學生安全,未來會朝這個方向制訂相關辦法。

成大校方似乎認為其行政程序並無違法疏失。但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立法理由甚至明示,這條規定是為了「確認應徵者是否有相關性侵害犯罪事實或有不適任教師情事,俾有效監控並杜絕有相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教職員進入校園。」教育部更一再函令各校進用任何專職、兼職人員、甚至招募志願服務人員前,都要依法向內政部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連兼職人員和志工都要查閱,當然就不可能有「短期」聘僱不須查閱這回事!

查閱性侵害前科是學校在選任受僱人時應盡的義務,至於查閱後能不能僱用,那要看相關法律或學校自訂的規則、契約有沒有限制,學校查閱時已發現仍僱用或僱用後才發現的,學校也應該積極落實監管措施,善盡維護校園安全管理的責任。另外,有些學校將清潔、駐衛警、宿舍管理等事務採外包方式,學校如果沒有事先在契約中限制僱用條件,仍可能造成校園安全的漏洞。

本件成大校方未依規定查閱林嫌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針對受僱人的選任顯然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林嫌殺害陳姓女學生,又是利用職務上機會所為之行為,依照民法第一八八條的規定和司法實務見解(著名案例有八里雙屍案的民事判決),成大應與林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學校應該要主動道歉,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而不是自我感覺良好,抱持沒有違法失職,日後改善就好的態度。

(作者為律師,台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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