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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非公益事業不能設立財團法人?

◎ 李基勝

唯有公益事業才能、才會設立財團法人嗎?財團法人不會假公濟私牟私利嗎?甭問普羅大眾,問問法律人,台灣的財團法人做公益的多,還是牟私利的多?

浩然基金會曾設出國深造獎學金,暫限在大陸工程公司服務十年以上職員子女,被認定不符合公益目的。但「財團法人臺灣電信協會」卻得用於中華電信員工福利金、禮金、子女教育補助。《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祭祀公業除以財團法人組織外,不能設立其他類型法人,這類財團法人真能落實公益嗎?還是迫於情勢而假公濟私?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設置的職工福利委員會,縱以財團法人組成,於企業解散時,例如台汽客運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這類財團法人仍得將清算賸餘的財產分給原有職工,不必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歸屬於法人住所地之地方自治團體。顯見財團法人不盡是為公益而設。況且,賦稅稽徵機關核實決定財團法人的稅捐減免,顯然不相信財團法人全是做公益的。既然如此,立法院審議中的《財團法人法》草案,何不增列相關條文以承認,並規範不具公益性的財團法人!不要繼續自欺欺人而界定財團法人為「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私法人」(草案第二條第一項)。

只要非公益財團法人不違公序良俗,落實誠信原則,依法納稅,許可設立私益財團法人,不但無害於發展公益事業,且更能讓個個財團法人名實相符,不須魚目混珠,而增加監督管理機關的負擔,並俾免處分私有財產的困擾。

(作者現任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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