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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雲程/〈舊金山和約〉的條約義務

雲程/《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閱讀戰後外交資料時,不解的項目之一是,中共不斷強調: 日本對於台灣無任何權力。這點意見,從未獲得美日等國的附和。其中的曲折,或牽涉和約義務。

日本戰敗,帝國領土能處理或未處理的,通通規定在和約之中。如台澎、西沙等地,便屬於日本放棄但未規定地位歸屬的領土。

疑問是:日本放棄台澎後,就從此徹底撒手不管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日本雖於和約中明言放棄台澎,但國際法領土移轉必須以條約形式明記。顯然,日本在和約中的單純放棄,並未完備領土移轉的形式與程序條件; 因而,未來台澎地位一有決定,日本必須依據在和約所承諾的意向,再度出面與「合法收受方」完成領土後續移轉的條約。以白話文說,日本必須出面「蓋章」來完成程序。這是和約的義務。

要進一步深究的幾點:一、除非出現「情事變更」事由,日本既表達放棄台澎的意向,就不能再食言,這是禁反言( Estoppel);二、由於需要日本蓋章的程序,因此日本對於台澎必須擁有「剩餘主權」,否則就不具蓋章身分;三、處在最終處理前,日本及所有和約簽署國,都必須保衛此「戰利品」完整,不使發生被侵略、合併或減損等現象。意思是: 放棄者、收受方與標的物,缺一不可。

美英日等國對台澎曾行使過「維持現狀」的條約義務。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當時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未與美國及其他安理會成員國會商下,以函件僭稱:「根據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美國立即發出「對台灣地位的聯合國非正式文件」(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1] 駁斥。英、加等國,甚至日本都出聲附和。

聲明中,美國雖強調基於三公報與〈台灣關係法〉的「一中政策」;但不再講海峽兩岸的中國人,而是海峽雙方的人民;並強烈釐清「雖然聯合國官員的指稱符合中國的立場, 但它不是被包括美國在內的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的立場」;「若聯合國秘書處堅持視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或以用語暗指台灣屬於此地位,美國將被迫以國家立場撇清此一立場。」潘基文聞訊道歉收回。

誰說和約義務已遠,法律現狀被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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