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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這一條也要司改?

◎ 李基勝

報載,司法改革項目之一,司法院擬協調法務部訂定「民法」第一六六條之一「施行日期」,啟動民國八十八年通過的不動產交易契約公證規定,減少房市爭議。這顯然不解不動產交易的關鍵問題,只會增加成本,卻未必提升交易安全。

不動產交易,賣方最怕收不到錢,又無法解除契約;買方最怕付了錢,卻拿不到產權,或買到的不是自己想要的。預售屋交易縱使經過公證,也無法確保買方能拿到自己想要的。成屋交易部分,強制公證也無從確保產權與價金無損。換言之,公證若不配合其他相關機制,也未必能解決買賣雙方擔憂的問題。反之,若有其他妥適的交易機制,不辦理公證,也能確保交易安全。

目前實務上,許多不動產交易已然仿效ESCROW,採行俗稱的「履約保證」,以確保賣方欲取得價金,務必移轉產權;買方要取得產權,務必付訖價金。雙方也不必擔憂第三人擾亂交易,以致付了錢卻拿不到產權(例如被查封),或出現不能預期的負擔(例如抵押權或他項物權塗銷)。不必公證都可以辦到了!反之,契約經過公證,若不兼採以上機制,風險依舊存在。

預售屋交易部分,除前述付款履約保證之外,增加營造過程中的中間檢查,完工後的代為驗收,以維護買方權益。這都不是單純的公證可以做到的,也不是不動產交易公證人的法定業務。

所以,與其推動不動產買賣強制公證,不如審慎參酌多年來的「履約保證」或ESCROW經驗,制定一套強制性的履約保證制度,對於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實價登錄之落實,更具實益,才不會讓司法改革流於形式。

(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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