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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放心 爸爸媽媽都還在

◎ 鄭子薇

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場外聚集許多抗議者,其中有人表示,「如果同志可以結婚,以後我的孩子不能叫我爸爸媽媽了。」

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評論須建立在對事實正確的認知上,本次立法委員所提的法案,將民法九七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既沒有雙親一,也沒有雙親二。其實,現在幾乎所有關於夫妻的法律,都是以「配偶」來稱呼夫妻之一方,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等。幾乎可以說,除了民法少數條文以外,幾乎所有法律使用的都是「配偶」,而不是「夫妻」。但是,即使法律如此規定,我們從來不會以「配偶」稱呼自己的另一半。所以,日常生活的稱呼,並不會受到法律規定的影響,反對者的擔憂,恐怕是多慮了。

也因為幾乎所有和權利、義務有關的規定,都是以「配偶」稱呼,所以讓同性伴侶等同於配偶,是最簡單、最不耗費立法資源的方法。甚至不用修改其他法律,也能辦到。如果制訂同性伴侶法,如何處理「伴侶」在其他法律中的地位?是否要一個法一個法去修,把伴侶二字修進去?為什麼不沿用一個既存的名詞就好?而且,不同的法律,是在不同委員會下審查,所耗費的立法資源,一定是修改民法的好幾倍。如果有漏掉任何一個法律,可能在適用上產生問題的時候,就會需要法院來裁判,結果也可能增加司法資源的浪費。根據法務部委託研究案的調查結果,顯示採取伴侶法的德國,也是逐年修改伴侶法,如今伴侶法與婚姻法已幾無差異,審法案時,尤美女委員也提到,德國法官也建議直接一步到位,台灣真的還要走德國的老路嗎?

筆者建議,如果真要制訂同性伴侶法,只需要訂一條:「有關同性伴侶的權利義務,一律準用本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及配偶之規定」。但是,如果這樣,為什麼不乾脆修民法就好?(作者為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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