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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老校長談10萬元罰款

◎ 蔡志鏗

教師節「勞工放假,老師不放假」,勞動部說老師不具備勞工身分,所以不能放假;但是既然勞動部認為教師不具備勞工身分,那麼政府為何又准許教師成立「工會」呢?而且在勞資協商不成時,判決代表資方的學校校長罰款十萬元呢?筆者認為應該趁此機會釐清教師的雙重身分,避免部分教師工會代表混水摸魚,忽而以教師身分,忽而又以勞工代表爭取權益,腳踏兩條船,要權益卻不盡義務的現象。

教師原本被劃歸為「軍公教」的一員,但自教師法立法後,老師適用教師法,從此「公教分家」;然後教師團體爭取「勞動三權」成功,依法在教師會外可以組織「教師工會」或「教師產業工會」,造成現在同一個縣市有兩個教師代表的組織,分別是教師會與教師職業工會,不但出現雙頭馬車,有關教師身分到底屬教師身分,還是勞工身分從此爭議不休。

例如有個案例:教師工會代表找校長協商,校長認為自己並非資方,發薪資的政府才是真正的資方,因此拒絕協商,結果被罰款十萬元。請問:老師真的是勞方嗎?校長又何德何能當「資方」呢?相關單位應未雨綢繆,以利於未來解決學校行政單位與老師、教師團體間的諸多紛爭!

(作者為退休校長,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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