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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表決大戰 立法院長可以這麼做....

◎ 江榮祥

立法院臨時會日前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追討國民黨黨產,賡續審議國民黨執政時所提出的年度國營事業預算,詎立法院國民黨團竟針對前開預算提案近一千五百件,並在每案審議過程中均要求「點名表決」及「重付表決」,致使立法院審竣預算將行表決六千多次。

立法院國民黨團竟針對前開預算提案近一千五百件,並在每案審議過程中均要求「點名表決」及「重付表決」,致使立法院審竣預算將行表決六千多次。(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按《立法院議事規則》明定,出席委員提議採用「點名表決」方法,須有廿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付表決」。既設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國民黨團僅有少數委員在場,如何濫行大量提案延宕程序?關此,業師羅傳賢教授七月十八日投書〈國民黨「黨團提案變更議程」這一招〉即指明癥結在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容許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致使黨團得以濫用於議事杯葛。

筆者謹再依議事法補充意見如下:在合議體審議特定議題的過程中,參與者得藉由各種議事行為以控制引導程序的進行,但參與者的議事行為應用於促進會議效率及秩序,而非阻撓合議體呈現其意志;合議體有權排除不當議事行為的妨害,主席也有義務避免並阻止參與者濫用議事規則以延滯程序的行為。例如美國《眾議院議事規則》(RULE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即明定:「議長不得受理意圖延滯程序的動議。」(A dilatory motion may not be entertained by the Speaker.)再參考美國議事法權威著作《羅伯特議事規則新編》(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所載,若表決結果明顯,仍提議「重付表決」,即屬於意圖延滯程序的典型。

《立法院議事規則》固僅規定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才不得要求重付表決。但表決器表決既可「顯名」及「記名」,若無立法委員代按表決器的情形(立法院理應確實追究此等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當認表決器表決結果足可明顯呈現立法院整體意志,亦不得要求重付表決。立法院長認定國民黨團要求「點名表決」及「重付表決」係有意延滯程序,應勇於宣告其所為不合程序而不予受理;若國民黨團提出異議,而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即維持主席之宣告;此後,迄審竣預算前,國民黨團所提「點名表決」及「重付表決」概不受理。

(作者為律師,曾任臺大民權初步學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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