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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實體法檢討 司改不能缺席

◎ 莊佳瑋

十月司改在即,各界芻議不斷。但若將法律分為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三個面向,卻可輕易發現當前攤在討論桌上的,幾乎屬於程序法、組織法兩大面向,關於實體法的檢討竟是付之闕如。實體法反映一國司法政策之走向、社會共通之價值,倘若相關規範不能與時俱進、貼近現實,猶如強令DOS電腦執行Windows系統,民怨連連自然不在話下。

對此,筆者建議十月司改不妨以「合時適宜」為題,檢討諸多已有長久存廢爭議的民刑法律。民法並非筆者擅長,在此只提法定利率為例:現行民法採行的五%法定利率,自從民國十八年制訂民法後即未曾變動,然而這五%不僅成為訴訟中計算遲延利息的依據,更廣泛作為訴訟折現計算之基礎。民眾告贏明年可收取的一百萬元債權,但他今年只能拿到約九十五萬元,而且想破頭也想不出這些錢該怎麼存,才會在明年變成一百萬元。當民眾透過訴訟救濟其權利,卻怎麼也無法受到完整的填補,民怨怎能不生?

刑法從民國廿四年制訂後,許多刑罰未曾檢討是否合宜,更別說有些條文甚至源自大清律例。例如,最初關於賭博罪的規範是為了端正社會風氣,但在愛國獎券、公益彩券、運動彩券陸續發行下,政府形同公然為賭博行為帶頭背書,試問繼續處罰賭博罪的正當性何在?近年來關於除罪化的討論屢見不鮮,舉凡妨害名譽、通姦、施用毒品等等,往昔總只見「再行研議、以期周延」的制式回覆,問題始終懸而未決;但倘若這些罰則普遍認為無助解決問題,或有其他更具效率的司法政策規劃(例如轉向至民事訴訟),則民眾受困在這些無刑事處罰必要的訴訟之間,又如何對法院判決心服?

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誠然是首要之務,然而若謂執法偏離民意者為恐龍司法官,我們是不是也該花點時間思考,這些民怨是否來自侏羅紀法制的遺毒?否則程序法、組織法早已歷經多次重大更迭,又何以總是無法藥到病除?筆者在此殷切期盼十月司改得以深究問題核心,而非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暫時稍解民怨的緩兵之計。

(作者現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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