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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談警察違法行使盤查權之實例

陳逸南

1996年12月19日,由於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產生了太極門刑事冤案及稅務冤案,其中稅務冤案迄今尚未完全平反,今年9月19日又衍生了「竹北黃媽媽事件」,相當詭異。其原因之一為警察機關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警職法)之認知有所歧異,失去了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

法稅改革聯盟九月底動員支持者到新竹縣竹北警分局六家派出所前聲援被警方帶回調查的黃姓女志工時,遭警方舉牌警告違法集會。(現場民眾提供)

由於警察職權之行使大多與基本人權有關,警職法第28條第1項有關職權概括條款之執行,可能賦予行政機關乃至司法機關恣意或擴大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機會,潛藏著行政及司法機關在適用解釋該概念的恣意及欠公平性,而侵害人民權益的危機,使實質的法治主義成為空談。

警察機關依據職權概括條款執事,必須某一現行危害與「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有關而法令皆無特別規定時,始有本條警察概括職權適用之可能。其實體要件之一為「須有現行之危害存在」。

事後由黃媽媽事件發生當時留下來的影像,以及見證人的說詞,當時根本沒有存在「現行之危害」,而警察機關任由該事件之發生,黃媽媽的身心受創傷嚴重,警察行使盤查權違反了警職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再者,引發「黃媽媽事件」的「盤查權」行使,亦有下列違法情形。包括「便衣警察」在現場詢問民眾,違反警職法第4條(出示身分與告知事由)之規定。警察向太極門志士們嗆聲「誰拍照,就盤查誰」,違反警職法第6條(查證身分要件),第7條(查證身分措施)之規定。

在黃媽媽事件發生時,有一位女警察與太極門志工對話時說出,她依據「行政法」執行盤查權。事實上「行政法」為通稱六法之一,法律類別的統稱,不是一種法律的名稱。所謂「行政法」包括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等。因此警察們的法學教育需要加強,才能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

(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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