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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日光 月光 魚兒跑光光

◎ 陳文卿

日月光排放廢水污染案,二審宣判無罪的理由中有一條匪夷所思的說法,認為「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的,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應適用水污法」。水污法的罰則遠較廢棄物清理法輕,如果僅從排出是管線就不必管內容物為何只能認定是廢水,那麼任何的流體或污染物都可以混合到管線裡排放,豈不大開方便之門?

從環工角度來看,廢水、廢棄物有時是不易區分的。舉例而言,未脫水前的「污泥」雖被認定是廢棄物,但其實僅是內含固體濃度較高而已,通常也不超過十%,九十%以上還是水。而廢溶劑、廢酸鹼等則是液體,不論以管線或槽車輸送,都是不折不扣的有害廢棄物。以日月光發生污染的事件來說,是廠內鹽酸儲桶內的鹽酸溢流入廢水處理系統,再隨著管線排出去的,屬有害化學物質污染至為明確。

而民眾關心的是,工廠排出來的污染物,不管是廢水或廢棄物,只要對環境有害就是不應該的,那管你是管線排出或是槽車傾倒的?

再者,對於後勁溪底泥的長期污染情事,二審法官認為因為另有其他酸洗工廠會排放含銅、鎳成分廢水,而過去十年內高雄市環保局對日月光工廠的稽查並無查獲逾排放標準而裁罰情事,因此即使日月光有單次鹽酸溢流事件,也不能說以前的污染是它造成的。

不能因某次發現污染就說以前的累積污染都是日月光造成的,這個道理似乎也通,可是反過來說,可以因為之前沒查過它有違規就可認定與它無關,所謂「無罪推論」原則可以無限上綱到此地步嗎?大家知道環保稽查並非長期線上監測,而是偶一為之的措施,沒查過犯規行為不能因此就證明從未犯規。

法官對於日月光顯然是十分體恤的,因此對於該廠在發現鹽酸溢流後所作的補加液鹼等補救措施,認定並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此皆認為是善意而可接受。

而既然大家都奉公守法,後勁溪底泥及魚塭魚體的重金屬為何會長期超標,總該給個交代吧。

(作者為環保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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