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賞味期限 有效日期

◎ 程仁宏

消費者常問以下問題:食品過了有效日期就該丟掉嗎?就會壞掉嗎?會危害健康嗎?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應明顯標示有效日期」、「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公開陳列」,故依法業者不得公開陳列販售逾有效日期的食品,而食品的有效日期為業者依不同產品設定最佳食用的日期,在日本即以「賞味期限」來標示,即為該食品最佳食用風味的時間,並不表示該食品過了「賞味期限」即不能食用,反而在「賞味期限、有效日期」內的食品,若保存方式不對,如該冷藏沒冷藏、冷藏溫度太高、曝曬在太陽下等,反而會變質、變壞;即以鮮乳為例,一般市售鮮乳的殺菌方式,採低溫長時間、高溫短時間、寬鬆高溫短時間、超高溫短時間等方式殺菌,事實上,依殺菌程序處理再加上無菌充填,應可以延長保存期限,但業者為了強調新鮮、在地,在包裝上通常註明保存期限只有七至十四天,現為冬季又常有冷氣團南下,消費者買了一大瓶鮮乳,常因天氣冷喝得少喝得慢,一不小心鮮乳就逾保存期限,不少消費者不放心又不敢喝,只好將大半瓶的鮮乳倒掉,是否將還能喝的鮮乳浪費了呢?

哈佛大學調查發現,有八成三的美國人曾因食品逾保存期限而將食品丟棄,一年將近丟棄八千噸的食品,在此同時,全球仍有上百萬人因飢餓而嗷嗷待哺,引發浪費食物之議,反觀國內仍有類似問題。

期盼曾任消保會主委的蔡總統更加重視消費者食品安全衛生,不讓食安事件一再重演,也應要求行政院食安辦公室、消保處、食藥署共同研議,面對「有效日期」的迷思,如何在消費者權益、食安與珍惜資源不浪費食物間找出平衡點。

(作者為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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