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文化資產土石流

◎ 陳宜群

日前,「台中市神社遺構」遭不明人士惡意噴漆破壞,引起地方輿論譁然,批評聲浪四起,呼籲政府緝凶懲惡,喚來文化部高度重視此「列冊追蹤案件」,著令市府速善後並改列「古物」指定。筆者謹提出兩點淺見分享,願文化部正視「列冊追蹤」文資問題:

第一,其實,此件「列冊追蹤」文資遭破壞案例,按照台灣現行的文化資產法,罰則上,僅對「暫定古蹟、正式通過並公告的文化資產」兩者有具體明文。實際上,目前並無任何毀損「列冊追蹤」文資的處罰規定,就算警方逮捕該犯嫌到案,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層次上,犯嫌是「無法可罪,進而無罪開釋」,終究無法採用文化資產法嚴懲,只能按刑法毀損罪予以脫罪或輕判;換言之,倘若法令遲未修改的話,「破壞列冊追蹤文資個案」在現行文化資產法是被容許的,變相鼓勵有心破壞者。如此一來,全國近千筆「列冊追蹤」個案豈不風險重重?這樣的法律漏洞,值得檢討。

第二,文化部、台中市政府與此毀損案犯嫌三者是共犯。「台中市神社遺構」此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它固然是一起突發性的事件,不過,實際上也是因「人為」行政怠惰導致的禍案,主責文化機關未肯守法,確實遵守文資法審理程序,遲誤了它必須「半年內」完成送審議會並指定登錄的「文化資產保護之黃金期」,導致它列冊後第七個月起,就喪失了文化資產法的保護傘,一旦遭有心人士蓄意破壞,文化部與各縣市政府也無法可奈。因此,若說文化部與各縣市政府乃為此案件不折不扣的共犯,並不為過。

因此,文化部應在兩年內貫徹執法,督促各縣市政府解決「列冊追蹤」審理問題。文資具「列冊追蹤」身分,不等同是「暫定古蹟」,當然也不享有「暫定古蹟」受法令保護種種權利;換言之,除非它在半年內依文資程序送審,方以獲得文資身分之保障,否則,便無法受文化保護。

長期以來,各縣市普遍存在的「列冊追蹤案件」陳年積案問題,運用千奇百怪的藉口理由搪塞阻礙「列冊追蹤」案件後續審理,任由這些具文化資產價值保存的個案胎死腹中,淪為文資「待宰羔羊」,此文化行政惡疾,不僅為行政機關積非成是的惡性腫瘤,也是深受國內文化人士痛責的法恥詬病。「列冊追蹤」超過半年以上的案件,無論是法規或實務,它們早已喪失文化保護傘,面對此千數百計的「文化資產土石流」危機,文化部與各縣市政府實責無旁貸。

(作者為新北市文化資產守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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