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兒童保護?法律淪為施虐保護傘!

◎張維倩

記得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嗎?那位持木杓狂抽幼兒腳底板、在事發後嗆聲「不然你要怎樣」的夏主任嗎?當時新北市社會局立刻開罰夏主任14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

永和淯薪托嬰中心年初爆發虐嬰事件。(資料照)

但最近衛福部撤銷原處分,認為新北地檢已對本案偵查,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由司法機關優先管轄,有「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而原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故撤銷,即不能罰14萬元,裁罰公告也須撤下。

如果最後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無刑責確定的話,就會回到行政法處罰,社會局可按原處分裁罰14萬元;倘若有起訴且有刑責的話,這14萬元可是不能罰的。而夏主任所犯的是《刑法》傷害罪、妨害兒童身心健全罪,雖有影片,但事後得知並無證據,致犯罪結果難以舉證,最終本案可能雷聲大雨點小,再加上沒有前科,法官可能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以1000元折一日計算,至多繳18萬元。

《兒少法》於今年4月修法增訂第49條第2項,可將受裁罰者建立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但本案發生在修法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實體從舊原則」,就算社會局有管轄權,但仍無法源對夏主任註記!在缺乏公告或註記之下,不僅家長沒有機會在政府公開資料中查閱到過去紀錄,甚至其他業者在使用查詢系統時,也看不到任何註記。當時充滿正義的處罰如今淪為一場空。更令人擔憂的,是日後其他案件仿照本案,藉由「一事不二罰」的保護傘規避處罰,無疑是對被害幼童及家長們的二次傷害。

孩子的身體權不該被侵害,加害人也該得到制裁,希望藉由淯薪托嬰中心案的荒謬喚醒立法者對現行《行政罰法》第26條不合時宜,以及《兒少法》尚存許多漏洞急需填補的重視,進而修法彌補不足。保護兒童安全單憑少數人的力量是極為困難的,我願盡一份心力與家長們在兒少權益共同努力,成為孩子快樂成長的堅實後盾。

(新北市議員)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