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從小兄妹之死看兒少保護法

◎尤英夫

報載一位23歲伍姓單親媽帶著一對兒女到花蓮市連棟老舊木造平房的大陳新村找妹妹,並暫住她家。懷孕的伍婦因要做產檢由妹妹前往婦產科產檢,認為「一下就回家」,沒將小兄妹託人照顧,把3歲兒子、1歲女兒反鎖在家,未料出門半個小時後房子失火,2名幼童被濃煙嗆倒,身體有燙傷,送醫急救不治,伍婦返家驚睹不幸,痛哭不已。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說,兒少法規定,12歲以下幼童不得單獨留在屋內,幼童無逃生能力,且幼童可能因好奇心而玩火釀災,家長要留心云云。

一場大火帶走兩個小天使,也燒出兒少法的保護與現實的差距。(記者王錦義攝)

對此一報導,作者有幾句話要說。我國今年年初立法院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非常保護兒童及少年,其中第51條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強制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自在家,違反者,依第99條規定,對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02條再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說12歲以下幼童不得單獨留在屋內,顯然說錯了。

又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同法也要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我們不知道花蓮縣政府到底做了沒有?如果沒有做,是不是要檢討?再擴大來說,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類似情形,有無做到法定之要求?如果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是不是監察院或各上級機構應該糾正?

至於這位單親媽媽,似乎教育程度不高,應該也是屬於貧窮人家,早就懊悔不已,處罰只是雪上加霜,可免則免。我們要特別提出呼籲的是,我國社會貧富差距很大,是不是有錢的人多多捐助支持從事社會福利團體,讓它們更有力量來幫助這些可憐的家庭,以避免悲劇的一再發生。

(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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