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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婚姻平權(五):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上)

我們得如何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婚姻平權案(Obergefell v. Hodges)反思台灣的相關法律制度?

法律白話文/王鼎棫

「本判決確認了一件,我國百萬人心中早已信奉的事:我們的愛是同等的( our love is equal )」

作為原告並挑戰俄亥俄州同性婚姻禁令的Jim Obergefell先生,在宣判後於廣場上,字字堅定地對支持群眾如是表示。因為俄州法律拒絕讓他在其配偶死亡證明書上署名,Obergefell先生挺身提告。

「任何一個美國人都不應受此羞辱!」Obergefell握著配偶的照片繼續談到。

Obergefell先生致詞場景。

原告演說影片連結

前面說的,正是2015年轟轟烈烈的美國婚姻平權案(Obergefell v. Hodges)。

要言之,本判決的多數意見認為,依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之平等權意旨,各州應核發結婚證書予同性配偶,並承認他州長年合法運作之同性婚姻 。前述意見係由 Anthony Kennedy 大法官所主筆,經Ruth Bader Ginsburg、Elena Kagan、Stephen Breyer 及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同意。罕見卻不意外的是,其餘四位不同意的大法官John Roberts、Antonin Scalia、Clarence Thomas 及Samuel Alito,都動筆寫了意見書,抒發心中對多數意見的批判。

本判決作成後,立刻引發全美社會震動。該國總統歐巴馬即盛讚,在反覆歷經大小同性婚姻戰役,本判決如同「雷霆( thunderbolt )」般橫空出世。而受同性婚姻禁令束縛已久的戀人們,亦迫不及待地衝往主管機關登記。像是德州的George Harris( 82歲 )  跟 Jack Evans (85歲)表示,他們相戀雖逾五十載,時至今日方受官方承認;回顧牽手走過的路,他們是在60年代,於朋友的派對上認識,卻也是當晚最後離開現場的一對。Evans說:「從那夜起,我們從來沒有分床睡過。」

在場諸位都見證了George Harris跟 Jack Evans 的愛。

在此判決前,跟Harris與Evans一樣為愛奮鬥的情侶們,可不只一樁。根據UCLA’s Williams Institute的估計,全美約有39萬對合法同性婚姻,另約有七萬對,居住在禁止同性婚姻的州領域之內,無法享有同等幸福的權利。巨觀來說,本係37個州及華盛頓特區肯認同性婚姻,13個州反對之;本判決的威力就在於,前述狀況在一夕之間,就被逆轉了─全美各州都必須接受同性婚姻。

由左至右兩個小圖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本判決的扭轉威力(將黃色清空)。

前述資訊跨海傳回臺灣,逐漸在社群媒體中發酵,許多網友紛紛換上彩虹濾鏡修圖的大頭貼,表現心中對婚姻平權的支持,並期盼婚姻平權的那日,早日到來。基此,本文認有為此一世紀判決的發展及相關背景脈絡,「進行一個整理動作」的必要,期許能讓讀者,從本文獲取需要的資訊,一同為到達婚姻平權的彼端,努力再努力。

壹、Obergefell v. Hodges案簡介

一、案例事實

本案雖以Obergefell先生掛頭牌原告,背後實尚有許多類似標的的併案。申言之,密西根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田納西州法令皆明文定義,婚姻係由「一男一女」所組成,原告們認該等法令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之精神,致侵害其婚姻權。經層層訴訟後,原告們來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尋求救濟。法院認為,爭點有二:(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州政府是否有義務核發同性婚姻證書?(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州政府是否有義務承認他州所同意實施之同性婚姻?

二、判決要旨

多數意見指出,憲法固然預設民主,只要不侵害基本權利,乃「進行改變」之適當程序。而我國憲法系統之運轉機能在於,人民無需等待立法,即可主張基本權利( asserting a fundamental right)。申言之,於受損之際,個人得訴諸權利,要求憲法保障,縱大眾不同意抑或立法者拒絕作為,亦同。

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保障」之意旨,既在保障植基「尊嚴及自治( dignity and autonomy)」之選擇(含呈現個人認同及信仰之私密( intimate)選擇)。次按尚無其他組織,比家庭更加深刻。後者實體現了愛、忠誠、奉獻、犧牲與家庭等價值之最高理想;透過家庭的組成,二個體合而昇華,更甚既往狀態。憲法即應賦予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相同之結婚權(right to marry)。

過往限制同性婚姻之法令,看似自然且正當。惟系爭法令使原告們無法如異性戀者般,享有前述利益,實已侵害其基本權利甚明,對該等族群身上留下的,僅係汙名及傷害。是憲法既保障其婚姻權,各州政府即應承認轄下之同性婚姻,縱屬他州所認可者亦同。

持多數意見及反對意見之大法官一覽表

三、不同意見要旨

如前述,有四位大法官不滿多數,進而提出不同意見。

主要精神,一言以蔽之:「法院不是立法者,後者才有針對婚姻有說話的權力。」

所以,不同意見認為,無論同性婚姻的概念再如何立意良善,也與法官無關;依憲法精神,法官僅有權限闡述法律意旨,而不得開創法律內容( to say what the law is, not what it should be)。於此,多數意見僅係意志展現,而非法律裁判;換句話說,其所宣稱之權利,並非植基憲法或判決先例,甚至無意矯飾謙遜,逕自公開依其觀察角度,對社會進行不正當的改造。

申言之,這群高度無代表性的九人小組,實已重大違反基本原則─猶甚「無代表、無課稅」一事(violated a principle even more fundamental than 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最後,不同意見尚有一席結語,口氣十分強烈:「如果你是那群慶祝本案判決的美國人─無論你的性傾向或屬意擴展同性婚姻,就為渴求目標達成而慶祝吧,就為伴侶間有新方式表現承諾而慶祝吧,就為得以取得新利益而慶祝吧,可是別為憲法慶祝,憲法跟此事一點關係也沒有。」

John Roberts與Antonin Scalia大法官某日被捕捉的神情,是否當時就已預見對多數意見之不悅?

四、反對州回應

由於採取聯邦制度,部分重視傳統觀念的州,仍想盡一切辦法,消極不貫徹判決內容。

像是阿拉巴馬州的部分郡將打算拒發結婚證書,該郡法官指出:「我對判決相當失望,惟其尚未使本州30-1-9號法令失效;亦即前開法令規定,法官『得』核發結婚證書(Marriage licenses may be issued by the judges )。法令既賦予法官核發與否的選項,而我將選拒絕行使。」

另德州亦打算拒發結婚證書。該州檢察總長Ken Paxton表示:「聯邦最高法院又再次忽視憲法文本及精神,製造不存在的權利。如是,法院則不僅削弱其自身威信,更削弱法治精神。不過,這樣並未削弱我們捍衛宗教自由,並重返民主自治(democratic self-government)的決心,縱面臨這群司法積極主義者(judicial activists)欲指導我們該如何生活。」 Paxton繼續堅定指出:「因為職員會有被告的風險,我們許多律師已做好準備,將協助他們捍衛宗教信仰。」

路易斯安那州檢察總長Buddy Caldwell同認為:「因判決並未命令州應立即核發同性結婚證書,是對本州而言,暫無為同性婚姻核發結婚證書之法律要求( legal requirement)。」密西西比州長 Phil Bryant 則疾呼:「聯邦最高法院侵奪各州規制轄下婚姻的權限,本人及他州州長將考慮告各種法律選項,含停發結婚證書。」

消極不貫徹判決內容的各州(不限圖示二者),無疑形成彩虹缺口。

貳、判決背後的社會因素

前述判決結論的作成,可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簡言之,判決來自法官的思維,而後者想法的形成則不免受到社會整體氛圍的薰染。像多數意見甚將孔老夫子及羅馬哲人西塞羅的意見拉來救援,認為婚姻觀點在人類歷史下,已有多次深刻的文化轉移(profound cultural shifts in marriage views);亦即,婚姻作為社會基礎單位,從過去乃由父母基於經濟考量而促成,如今變為自願合意的契約型態,抑或從以前父權統治到女權抬頭高唱平等尊嚴。前開文字在在顯示,判決對婚姻概念,在社會中變動的用心觀察。所以就讓我們也來用心觀察促成該判決形成的社會變動吧。

一、開低走高的民調觀感

「民意如流水」這句話是再貼切也不過了。細鐸美國這幾年針對同性戀形象的民調,可說是「開低走高」。2001年,僅有35%的人贊成同性婚合法化,反對者達57%而遠高前者。然而,支持者卻隨時光推移而緩緩上升。2011年、贊成者來到了46%,初次險勝反對者45%。再讓我們看到今年5月的調査,贊成者已爬升至57%、反對者已降到39%;以此觀之,彼此地位明顯顛倒,改由贊成者作為多數。

由本圖可輕易查知,美國各社會階層(工作、居住地、種族、年齡等)對支持同性婚的提升程度。

喬治亞州立大學社會學者Dawn Michelle Baunach對於前述轉變認為:「由於美國人知悉家族或同事,宗教教友(如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等)是同性戀者的機會大為提高,所以自身對同性戀者的態度也大幅改善。」

二、前仆後繼的法律動員

而前述民意之所以開低走高,許多人們歷經多年的努力倡議及訴訟,絕對要記上大大一筆。溯源美國本土同性戀運動的起點,咸認乃「石牆暴動(Stonewall Riots)」。

當年看似屁孩大戰警察的衝突,卻是同志運動的元祖級先驅

此事發生於1969年6月28日,根據「1969年石牆暴動 同志平權運動起源」一文指出:「28日凌晨,9名紐約市警察進入格林威治村的石牆酒吧臨檢,如往常一樣逮捕了幾名未帶身分證明的男女同志,並驅離顧客。這時,一名被捕的女同志戴著手銬逃脫押解,警察立刻將她壓倒在地,並用警棍敲打她的頭,她在掙扎時對圍觀者喊著:『你們怎麼不想點辦法?』群眾積累已久的情緒終於爆發,開始向警方投擲石塊和瓶子,三小時內,酒吧外的抗議人數已達五百多人,最後示威持續了五個夜晚。石牆暴動後一年,紐約市民為了紀念這場抗爭,聚集在中央公園展開遊行。同年,洛杉磯與芝加哥也舉辦了盛大的同志遊行,同志的工作權、結婚權開始逐漸受到重視。」

Fred Sergeant先生,作為前開紐約遊行的見證人 ,曾如此回憶:「這需要膽量及勇氣,來跨出這一大步,前進市中心曼哈頓的街道。我自始站在遊行的前頭,到了一個定點,我爬上電線桿的基座,回頭一看,我驚呆了─觸目所及盡是隊伍綿延,有千千萬萬的『我們』。」

石牆暴動後一年,在波士頓所舉辦的同志大遊行。

來到1973年,憂喜參半。像是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將「同性戀」自其「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中移除,不再把此事視為疾病處理。可另一方面,馬里蘭州則領先全美,頒布禁止同性婚姻的法令,反映當時對同性戀的敵視態度已逐漸抬頭。

1986年,繼反對同性婚的法令,同志團體再次受到了法制上的重創,這次來自聯邦最高法院1986年的Bowers v. Hardwick案。法院認定,州政府有權將同性性行為設定成非法行為;申言之,雖其過往亦曾保障憲法所未明文之權利,為僅限於由其他明文權利內涵所得推敲者(implicit in the concept of ordered liberty)或植基於本國歷史及傳統(rooted in the Nation’s history and tradition)。而同性性行為並未滿足前開保障標準,若給予憲法保障,則恐有「法官製造憲法(judge-made constitutional law)」進而構成不法(illegitimacy)的疑慮。(對照前開判決的守成,不敢越雷池一步,與2015年判決可謂天差地遠。)

1996年,則是另一個大喜大悲的年度。首先,聯邦最高法院在 Romer v. Evans案,認定科羅拉多州州憲法「阻擋立法或行政機關針對同性戀歧視進行保護」一事違憲。判決理由指出,若吾人將憲法平等保障奉為圭臬,則對於少數團體進行政治傷害,不可解為合法之政府利益( legitimate governmental interest)。然而,時任總統的柯林頓先生,卻在同年簽署了惡名昭彰的「婚姻保護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認定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所組成,禁止聯邦層級機關承認同性婚姻,致同性婚姻者無法享有與異性婚姻者同樣的給付或法律上利益。

柯林頓簽署玉照;只是他老婆將代表民主黨出來競選次任總統,不用解釋一下嗎?

進入2003年,則稍微令人雀躍。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認定,州政府拒絕同性婚姻之政策,違反該州憲法保障個人尊嚴及平等之精神,成為全美首件支持同性婚姻的判決。延續這股威力,麻州翌年即率先全美宣告同性婚姻合法。 聯邦最高法院亦在同年之Lawrence v. Texas案中,推翻十七年前「同性性行為違法」之判決,決心賦予同性戀者私生活之尊重(entitled to respect for their private lives)。(對照前述民意的起飛時點,是否可見端倪?)

隨著2012年的來到,同志運動的能量愈發巨大,歐巴馬總統也成為首位支持同性婚姻的現任總統,他表示:「我歷經本議題的演進。在特定時點,我做出了結論─對我個人而言,這很重要,是時候進一步確認『同性伴侶應享有婚姻』。」

現任歐巴馬總統乘著民意的力量,做出了重大宣示(訪問現場圖)。

終於光陰來到了2013年,法制上阻擋同性婚姻的力量,在各州已逐漸消弱,唯獨婚姻保護法的陰影揮之不去;聯邦最高法院則順勢給了他最後一擊。在Windsor VS. United States案中,法院指出,婚姻保護法的主要作用不過是在點出各州許可之婚姻並形成不平等。時為84歲的原告Windsor女士表示:「未來的孩子們將活在沒有婚姻保護法的世界,他們若是同性戀,則可自由的愛,並享有婚姻。」

為愛挺身而出的Windsor女士。

在此判決後,而於2015年的判決作成前,各州多加速同性婚姻合法化;當時,已有37個州加華盛頓特區,承認同性婚姻。

下篇將討論臺灣現況與判決啟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PLM:婚姻平權(五):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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