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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澄社評論】以保育地役權保護農地

◎ 楊重信

台灣耕地自一九七七年起逐年減少,一九七七至二○一三年期間共減少十二.三萬公頃,年減三四一六公頃;耕地之減少主要來自水田之流失;水田於一九六七至二○一三年間從五十三.七六萬公頃減為三十九.六五萬公頃,年減三○六七公頃。水田是最優良之農地,其快速流失是台灣糧食安全之警訊。二○○○年農發條例修正後,開放自然人買賣農地、細分農地及興建農舍,逐漸破壞農業生產環境,更是令人擔憂。

台灣之農地保護是採用「命令與控制」式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手段,嚴格管制農地用途與轉用;但是管制的結果是水田大量流失,生產環境被破壞,顯示這不是一個有效的保護農地工具。

農地具有生產、生態、景觀、遊憩及開放空間之功能。以分區管制保護農地,其實就是限制農地發展,以維護農地的公益機能。依現行法令規定,以分區管制保護農地,除非是有構成特別犧牲,否則不給予補償,此顯然對地主「不公平」。爰此,建議引進美國已行之有年的「保育地役權(Conservation Easement,以下簡稱為CE)」以保護農地並合理補償地主。

CE是一種限制特定土地使用,以實現保育目的之役權。它的運作模式是:地主自願捐贈或出售土地發展權給保育機構,並與保育機構簽訂CE契約;保育機構取得土地發展權後終結其用途,並負責監測與監督CE條款之實施。以CE保護台灣農地時,建議:一、以第一類及第二類農地(優良農地)為實施範圍,並先選一農業縣試辦;二、先以政府為保育機構,然後輔導成立土地信託機構或非營利保育機構;三、讓地主自願申請參加CE方案,並選擇捐贈或出售發展權,發展權轉移時即與保育機構簽訂CE契約;四、提供節稅誘因,以鼓勵地主捐贈發展權;五、保育機構購買發展權之優先順序,除考慮農地生產力、環境與連續性外,以出價占公告土地現值之比率愈低者,愈為優先;六、設置CE基金,資金來源包括:預算撥入、土地稅收入之提撥、農業發展基金與平均地權基金之提撥、發行保育公債、發行保育彩券等。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退休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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