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從法律面談食安問題根本解決之道

◎ 許惠峰

近來頂新集團於一年內發生三次食安問題,雖然高雄市政府已要求其停工,然而此一處分顯然不足以嚇阻黑心企業,在美國對於連犯三次之刑事犯罪,有所謂「三振條款」,亦即不得免除死刑或減免刑責,甚至應予加重,而目前政府之處置及立法,顯然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筆者建議如下:

一、應直接廢止其工廠之登記或食品業者之登錄: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登記事項」。頂新集團一年內三次之行為,實應適用三振條款,予以撤銷工廠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之最嚴厲處分,而非僅要求停工,如此方能有效嚇阻黑心廠商。

二、對於返還及追徵不法所得不應僅限於故意犯:食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雖規定:「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對於不法所得之返還及追繳,卻反而於一○三年二月五日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僅處罰故意之行為。換言之,執法者必須證明黑心企業係故意為之,始得加以處罰,如此之立法,反而賦予下游廠商主張因過失而免責之機會,此一修法,無異是替知名大廠及企業卸責,而有助於其築起防火牆卸責。

三、應修法要求使用問題油之企業連帶負起行政責任:依民法第一九一之一條及消保法第七至九條有關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規定,企業經營者(含輸入、製造、經銷者)本應對消費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應參酌同一法理,於食管法增訂相關使用問題油之企業,應連帶負行政責任,如此,相關廠商於購買油品時,才會善盡調查之責,亦無事後得以不知情為由而卸責之空間,方能確實達到事先預防之功能。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