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黃翊哲/ 消失的通保法

黃翊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自去年九月政爭以來,監聽議題一直成為焦點,立法院也順勢完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三讀修正程序,並經總統於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照理說,新通保法雖未規定施行日期,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及向來司法實務解釋,應自總統公布後第三日(一月三十一日)生效;而詭異的是,法務部竟以行政函釋認定於公布後五個月(五月二十九日)施行,讓新通保法憑空消失,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大家有想過一個經總統公布的法律竟無法適用嗎?新通保法便是現成的例子。新通保法就監聽程式改採一人一票、列偵查案號,調取通聯紀錄必須向法院聲請調取票,及禁止另案監聽;無疑是對行政濫用監聽制度、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反擊,用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的意旨,更呼應國際人權兩公約而跨出一大步。但法務部卻以一紙公文凍結新通保法五個月,不肯即時往前邁進,這和法務部「人權大步走」的主張背道而馳,難道這就是我們期待的修法嗎?

法務部是以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的通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作為新通保法尚有五個月才施行的依據。但當時所以規定五個月緩衝期間,是因為那次修正時將偵查中通訊監察書(監聽票)核發權改由法院行使,相關配套尚須時間妥為規劃,為制度性變革使然。反觀本次通保法僅修改聲請監聽的程式,增加通聯紀錄的調取票規範,及敘明禁止另案監聽意旨,並無本質上改變,且立法院亟欲儘速完成修法以建構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在立法過程中並無暫緩施行的意思,法務部如此比附援引,難以苟同。

應循立法程序補救

況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三號,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生效爭議作出判決,其情形與新通保法修法過程相近;該判決指出「倘有法規公布後未見規定施行日期者,此乃主管機關制定過程之疏漏,應循立法程序補救」。準此,新通保法既未規定施行日期,是屬於立法上的疏漏,當無通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適用,或許應由立法院循立法程序補救,方屬正辦。

今法務部假新通保法修正生效爭議,技術性拒絕適用,逕自認定於公布後五個月(五月二十九日)施行,這不僅僭越立法權,更造成這段期間可否適用舊通保法疑義。若容許檢警依舊制聲請監聽票,或仍以案養案方式偵查不得監聽的另案,日後恐遭法院質疑監聽的合法性,徒增偵查困擾。現法務部執意偷走那五個月,無視於人民對新通保法的殷切期望,更產生人權保障的空窗期,顯然可議!

可惜的是,司法院此時未能表現積極的作為,依向來司法實務解釋,認新通保法自總統公布後第三日(一月三十一日)生效,或指明為立法疏漏循立法程序補救,卻因法務部上開舉動,而裹足不前,全然無視新通保法的存在。又各地法院因無統一規範,仍循舊制核發監聽票,更遑論自電信業者調取通聯紀錄應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的規範,以為人權進一步保障,其未能捍衛憲法維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令人遺憾。

新通保法的修正雖起因於九月政爭,但修法目的乃為建構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基於權立分立原則,行政應尊重立法結果,不管是否會造成偵查困難,均不得以一紙公文凍結新通保法,這將破壞體制而造成憲政疑慮。現法務部藉立法上的疏漏,而司法院悶不吭聲,立法、行政、司法這樣操弄法律技術,把新通保法變不見,這和利用製油專業技術的黑心廠商,把棉籽油變成橄欖油,有甚麼兩樣?置人民的權益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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