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小公務員嗆檢察官濫權

◎ 洪長源

五年前本人服務機關因工程被檢舉有弊端,檢調單位持搜索票,大張旗鼓的將各單位翻了好幾回,帶走好幾箱檔案,隨後傳訊相關人員,並將上自鄉長、課長,下至跑公文的工友及臨時人員,十幾個人統統以貪污罪嫌起訴,一審一拖四年,全部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仍不鬆手再上訴,最後被高等法院駁回,無罪確定後,地方法院檢察長來文本機關,要人事單位追究這些人員的行政責任!怎麼不思追究檢察官濫訴責任,卻對小公務員窮追猛打不捨呢?法院既無罪判決確定,檢察官又憑什斷定有行政疏失?

由於工程金額少,依規定只需三家比價就可以,但檢察官是這麼訊問相關人員的:為何要指定這三家?不指定其他三家?又這是上級補助款,為何要建設在甲村,不建設在乙村呢?這本是機關首長的行政裁量權,相關人員因居於劣勢,不敢據理力爭,只能委婉說明。

本案纏訟多年,當事人所受之冤屈、折磨,以及本機關在預算短缺之中,還得支付近百萬元的律師補助費,誰來賠償?

考試院最近為了公務員的退場機制而欲修改考績法,但對於這些濫權檢察官的退場機制又在哪裡呢?(作者為公務員,彰化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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