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穩定物價 先罰台電

◎ 黃帝穎

針對「油電雙漲」引起的物價上漲,馬總統昨天在國民黨中常會說,如有聯合壟斷,會立刻依法處理。那麼,就請馬總統依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先依法處罰台電。

油電雙漲,各行各業的製造、經營及運送等成本當然隨之增加,這種「漲價」,多數是為了「反映成本」,但馬政府將民間企業的「漲價」,都當成聯合壟斷,根本是曲解公平法的規定。

依據公平法第七條規定,所謂的「聯合行為」,是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簡單的說,對於企業間相互約定聯合漲價的惡意行為,公平法才有處罰規定,若民間企業的漲價只是各別「反映成本」,政府根本沒有處罰的權力。

馬總統用嚇唬民間企業的方法,掩蓋台電違反公平法的事實,因為台電的經營不善,例如:恣意將備載電量從十六趴增加至二十三趴,等於多浪費了七百億元;投資計畫草率浪費,核四電廠、林口電廠、萬大電廠及興達電廠等四大電廠相關工程計畫的變動修正,多支出人民納稅錢二千三百億元等,諸多不當措施導致虧損,台電應自我檢討,卻反而用「漲電價」的方式,轉嫁全民,明顯是獨占事業的不當決定,違反公平法的明文規定。

依據公平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或變更,否則政府可以依據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限期命該事業停止或改正,若企業拒絕配合,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馬總統要穩定物價,請先依法處罰台電。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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