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扶人
本人曾於家扶基金會某事務所任職數年,在報上看了兩天關於家扶基金會陳執行長新聞,以及家扶基金會表示將檢討執行長高薪一事,心中有許多感想不吐不快!
月薪十萬元,在社福界的確是頂尖的高薪,若與其他行業相較雖仍算優渥,卻非超乎行情的高薪,特別是在一個年資三十幾年,領導六、七百名員工的職位,其實並不算高薪。
只是,社會大眾會覺得社福機構都是靠捐款、或是政府補助維持,怎可領取高薪?但以本人從事社工的經歷來看,家扶基金會之所以能夠成為台灣社福界箇中翹楚,正是因為家扶基金會率先聘用社工專業人員,並給予不錯的薪資與福利,才能留住人才。
畢竟專業人員方能帶給案主最大的利益、最佳的服務,特別是台灣的社福已經從濟貧發展到需要高度專業的兒保、家暴、心理創傷復元等業務。如果社福機構的員工領薪水是一種罪惡,那以救人為天職的醫護人員是否應該全面義診?教育英才的教師、服務人民的公務員、保家衛國的軍人警察等是否也都不應領取薪水?
我想,只要在自己專業的崗位上盡心盡力,領取合理的報酬都是應該且必要的。
(作者曾任職家扶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