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不管是何物 回填農地就大錯特錯

◎ 莊宇森

依內政部民國八五年五月二日發布,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年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二規定:「本方案所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也就是說,所謂「營建剩餘土石方」,必須是經「暫屯、堆置」後,「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之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方屬之。

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所持分的農地被爆違規鋪水泥做停車場,經柯文哲於12月22日僱工進場開挖刨除,挖到磚頭、水泥、鋼筋等雜物。然新竹市環保局表示,有關外界反映於本市隆恩段一三二○地號土地有疑似回填廢棄物一事,經派員至現場稽查,該處水泥地坪開挖後,下方為泥、土、砂及石頭等混合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並參雜有少量鋼筋與少量混凝土塊,初步未見所謂事業廢棄物或營建廢棄物等棄置之情形。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則稱,經環保局專業判斷,認為是可回收的營建剩餘物,不屬於營建廢棄物。

承前所述,該處的確挖出泥、土、砂、石、鋼筋及混凝土塊,應無疑義。重點在於:該處所挖出的泥、土、砂、石、鋼筋及混凝土塊(以上為新竹市環保局所列舉者)究竟屬「營建剩餘物」?抑或屬「營建廢棄物」?證諸實際,並非所有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鋼筋及混凝土塊均「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唯有「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之剩餘泥、土、砂、石、鋼筋及混凝土塊,方可稱為「營建剩餘物」;否則,即屬「營建廢棄物」。

再者,「營建剩餘土石方」在進行「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前,尚須經「暫屯、堆置」之「前置程序」,不得不經「暫屯、堆置」之「前置程序」即逕行「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況「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暫屯、堆置」之「前置程序」後,雖得進行「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但萬不得將其「直接埋入農地」!基此,無論該等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是否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將之「直接埋入農地」必屬違法(違規)之行為無訛。

(作者是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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