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毓蘭
12/16自由時報廣場有自稱國中老師、台南市民的讀者投書,質疑國民黨台南市第五選區立委候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罪遭法院宣告緩刑確定,具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不得參選的消極資格,豈是新增的要件之一?
文中點名我和王家貞,更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早在106年7月中下旬,內政部就通過曾犯與刑法妨害投票自由、賄選罪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甚至在緩刑期間,都不能登記為候選人,還說我「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綜觀,107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二次修法,都沒有涉及到該法第26條有關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等相關部份,不知其所指為何?且內政部通過的充其量是一份修法草案,尚未經過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三讀的法案,均非有效法律。2017年12月28日修正的版本上,選罷法第26條第4款清楚載明:「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重點在於「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不知究竟是誰在「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是張冠李戴或散布假訊息、帶風向,意圖使人不當選?
(作者是立法委員)
◎ 王家貞
游毓蘭委員已簡要回應該文,對方顯然是以自己詳細研究過種種法條,來嘲諷游委員與我連法條都弄錯把事情鬧大還要台南人起叛。顯然也不滿意我還能做議員做得好好的。抱歉,我一直做議員做得好好的,不會下台。
多少律師及憲法學者就法論法,為這違憲惡法而指導我如何爭取公民的憲法參政權保障,他們的學養專業難道不如國中老師?請對方在批判前,仔細看清法條的來龍去脈,再來曉我以大義。
(作者是台南市議員)